“資格復審時無法出具原件的需提供蓋有畢業學校學歷學位發放部門簽章的學歷、學位獲得證明”,特指為畢業證遺失人員的憑證。對此,指南里已經有詳細描述:
資格復審時要求必須本人持原件進行復審,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因遺失而無法補辦的,需提供蓋有畢業學校學歷學位發放部門簽章的學歷、學位獲得證明,其余證明材料遺失可以補辦,故必須提供原件。
在此,再一次明確:畢業證書獲得證明是對遺失了“已經獲得”的畢業證書的證明。對于大專及以上國民教育的畢業生,該證明由學校開具,同時需有省教育廳的簽章;對于普通高中及普通中專生,該證明由學校開具,同時需有州(市)級教育局的簽章;對于大專及以上黨校學歷的畢業生,該證明必須有省委黨校的簽章;對于其他非國民教育的畢業生,一般可補辦畢業證書,故必須提供畢業證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