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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是國家教育考試,是政府行為。各地招委、地方政府對高考工作負有組織領導和實施監管責任。為健全高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除經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批準外,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實行全國統一考試。
第三條 高考的目的是為高等學校選撥新生提供考試成績,同時也要有助于中等學校的素質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高考的基本原則是安全、公平、科學、規范。
第五條 高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外語聽力光盤,下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第六條 高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各市(行署)、縣(市、區) 招考辦在省招考辦領導下組織實施。教育部和省招考辦設立教育考試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考試中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七條 各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應根據省招考辦規定和要求,進一步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招考辦要配備與所承擔的高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身體健康,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未發生違規和嚴重過失行為。考試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經考前培訓、考核合格后執證上崗。主考、監考、巡考、考務和保管試題人員等主要崗位須簽訂責任書后上崗。
第十條 實行回避制度。專職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參加當次高考的,應回避接觸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參加當次高考的,不得參加當次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題的印制、運送與保管
第十一條 高考的試題、答案和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清樣,省招考辦負責印制。
第十二條 試題清樣、試卷、答卷的交接、印制、運送與保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聯合印發的《國家教育考試考務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4〕2號)和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試卷印制安全保密規范》《國家教育考試試卷印制規范》《國家教育考試制卷監印規范》(教考試〔2014〕1號)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保密室必須取得保密、公安部門頒發的《準用證》方可啟用。保密室啟用前要清理與本次考試無關的物品。全程開啟視頻監控錄像系統和紅外線報警系統,并與省、市(行署)招考辦的監控終端相連接,保證設備在考試期間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保密室監控資料應保存到考試結束后半年。
第十四條 為確保試題安全、保密,在試卷封裝袋外加封防偽透明塑料膜,考試時須在視頻監控下當眾啟封。試題使用前,在運送、保管過程中發現塑料膜或題袋破損,對破損情況須做翔實記錄,并第一時間報省招考辦備案。
第十五條 各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接到試題后,立即入保密室,在視頻監控下清點各科試題兩遍以上,檢查封裝是否完好,核查數量是否準確,并將清點情況第一時間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至省招考辦。試題須按考試時間、科目、使用試題、備用試題分別放入保密柜,標注(有塑料膜的在塑料膜上標注)考區、考點后上鎖、密封,嚴禁將試題放在保密柜外。
第十六條 試題進入保密室后,各級招考辦應派4人以上(含公安或武警)24小時晝夜值守,視頻監控系統覆蓋全程,覆蓋內外間,不留死角,并實行監控錄像6小時回放制度(每隔6個小時回放檢查前6小時錄像資料)。保密室值班電話應在考前通報上下級招考辦。嚴格履行試題交接手續,翔實記錄進出保密室人員的情況。遇有失密、泄密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招考辦。各市(行署)招考辦負責網上巡查所屬縣(市、區)招考辦保密室,省招考辦負責網上巡查全省各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保密室。
第十七條 試題開考一科送返一科,須在開考前50分鐘由公安或武警押送到考點。試題運達考點后立即進入有視頻監控的考務辦公室,清點無誤后,放入鐵卷柜內,并向考區報平安。考試時不能一科一取試題的考區,須報省招考辦批準,存放在有視頻監控錄像的保管室內。考務辦公室有試題(含備用題)期間,室內不能少于3人(招考辦干部1人、考點1人、公安或武警1人)專門負責看管試題,無關人員禁止靠近存放試題的鐵卷柜。考點分發試題時,視頻監控系統必須全程記錄分發試題情況,教育紀檢監察部門派專人負責現場監督,并將情況逐級上報省招考辦。
第十八條 運送試卷的車輛必須加裝車載監控系統,確保省招考辦實時監控到試卷運送全過程。
試卷保管、分發場所必須安裝2個以上攝像頭,進行全程全方位、無死角監控錄像。參加試卷整理的人員必須由招考辦的正式在編人員組成。試卷整理場所要實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試卷整理人員須接受違禁物品檢查,與整理試卷工作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試卷整理場所。所有人員在整理試卷工作全過程中不得單獨離開試卷整理現場,進出場所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
試卷保管、運送、分發環節的視頻監控錄像必須實行回放查看和報告制度。按試卷保管、運送、分發環節監控錄像回放工作要求(見附1)如實填寫監控錄像回放情況記錄表(見附2),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高考的科目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公布,考試時間如下:
日期
科目及時間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上 午
9:00-11:30 語 文
漢語文 文科綜合
理科綜合 朝鮮語文
蒙古語文
下 午
15:00-17:00 數 學 外 語
第二十條 在省政府和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省招考辦組織實施和管理我省的高考考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高考以市(行署)或縣(市、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招委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招委會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監察、工信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招委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區設若干考點。考點應設在縣(市、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況要在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設考點的,須報經省招考辦批準。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須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認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3)。
考點設若干考場以及考務、保密、保衛、醫療、后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考點設立從考務辦公室到考場的“封閉式”專用通道;試題在考點內領取、護送、拆封、回收、清點、封裝過程中,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少于2人。每個環節須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考點主考組織對考務工作人員、監考員和考生進行違禁物品的檢查工作和對考生的身份驗證工作。每個考點須配2人以上公安警力,負責維護考點及周邊環境安全。
第二十三條 備用試題用于考試過程中缺卷、污損等用題。備用試題袋上印有“備用”字樣,試題袋底部涂有顏色。考點啟用備用試題(包括答題卡、外語聽力光盤),須報經省招考辦批準,由考點主考、副主考2人簽名負責后在視頻監控下啟封。并填寫《2015年黑龍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備用試題啟用登記表》(見附4)。考試結束后將備用試題啟用登記表逐級上報到省招考辦。啟封的備用試題未使用部分和污損的試題一并裝袋,密封后加蓋考點公章或考試專用章,和未啟封的備用試題單獨清點、單獨打包返回省招考辦驗封,返回的備用試題必須標注縣區、考點名稱。
第二十四條 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整齊。考前應對考場進行清理,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考場門前張貼有考試科類、考場號和起止準考證號的考場門標。考場前端中間設置一張考務桌,考場內設置非考試物品存放處,供考生存放非考試物品。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桌口朝前、單行排列,座位間距80厘米以上。座位號標簽貼在桌子的左上角。座位號從靠教室門第一座開始排起,從小號到大號按豎蛇形排布。在考場黑板左側張貼《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右側張貼《考場規則》,中間寫本節考試科目、試卷頁數、考試時間,并在黑板的下方書寫:答卷中需要在答題卡上畫圖的地方,可先用鉛筆畫圖,定型后,必須用黑字跡簽字筆描繪,否則閱卷時掃描儀無法識別。在第一科考試前和每科考試結束后,要封閉布置好的考場。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每個考場的監考員必須來自不同單位。監考員由考點主考或考區相關負責人聘任。監考員須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并恪守《監考員職責》(見附5)。對上年度考試管理松懈的考區實行異地選派監考制度。監考員不得由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
省招考辦有權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五條 考試期間,省、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派巡考員監督、檢查各考區、考點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要明確各級巡考員的職責,巡考員要認真履行《巡考員職責》(見附6),并嚴格明確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招考辦要廣泛開展誠信教育,積極營造“誠信守法光榮、違規舞弊可恥”的良好輿論氛圍,以多種形式和渠道加強對考生遵守考試紀律的教育,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省招考辦統一制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縣(市、區)招考辦提前發給考生,所有考生須在考前認真閱讀《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內容,鄭重簽名并自覺遵守承諾。應屆生的《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由學校收回,往屆生的由縣(市、區)招考辦收回。
第二十七條 嚴防通訊工具作弊。各級招考辦要加強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充分發揮防通訊作弊工具的作用。每個考場配備電子掛鐘和考試文具。考生不準佩戴手表,不準攜帶考試文具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以考點鈴聲為準。
第二十八條 省招考辦以縣(市、區)和科類為單位隨機編排考場,生成考生準考證號。縣(市、區)招考辦負責打印、塑封準考證,并在考試前5天發放給考生。《準考證》信息保存期為1年。
第二十九條 考場對照表由省招考辦打印并下發,考試結束后由縣(市、區)招考辦保存1年。
第三十條 考生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見附7)。
第三十一條 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朝鮮族、蒙古族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規范漢語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朝鮮族考生各科(除漢語文)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并為考生發放漢文對照試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蒙古族考生(蒙甲),蒙古語文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數學、綜合科翻譯成本民族文字,并配發漢文對照試卷,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外語科不翻譯。加試蒙古語文的蒙古族考生(蒙乙),蒙古語文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數學、綜合科、外語不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規范漢語言和外語答卷。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
第三十二條 外語聽力考試的末尾考場安排必須是同一外語語種、不同科類的考生,且安排3人以上的監考人員。試題要按考生科類單獨發放、單獨回收封裝。
第三十三條 從2015年起我省普通高考外語聽力考試成績不計入總分,提供給院校作為參考。各考區要在考試前對所有考點的播放設備、考場聽力設備及其備用設備進行認真檢查、調試運行并驗收。各考點要配備聽力播放員和設備維修人員,并聘請相應外語教師為監聽員。播音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擾和電磁干擾(手機等容易引起干擾的設備、物品必須關機),同時保障聽力考試的電力供應,要有備用電源等應急措施。使用CD機或影碟機播放的考場還要準備備用播放設備。
第三十四條 外語聽力考試必須在該科目考試開始時進行,不得將其移至該科目后半段時間進行。
監考員要注意聽力播放情況,保持考場的安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主考。聽力考試過程中如遇偶發事件,按《考點、考場偶發事件處置辦法》(見附8)處理。在此期間,巡考員和其他人員應盡量減少在考場外的走動,無特殊情況不能進入考場。聽力考試結束后,第一時間將考試情況逐級上報省招考辦。
第三十五條 使用后的聽力光盤封好,標明使用的考點、考場后上交市(行署)或縣(市、區)招考辦保存備查,備查期為三個月。備查期過后用于檢測下一年聽力設備。有問題的聽力光盤應單獨保管,考后與備用聽力光盤一同送省招考辦復查驗收。
第三十六條 外語口試由各市(行署)招考辦統一組織管理。考試開始時間全省統一為:6月9日上午8:30時,6月21日前上報考試成績數據。
第三十七條 考點在考試期間要全程開啟電子視頻監控系統。監控室內除配備操作人員和考務人員外,還應安排上級巡考員和當地教育紀檢監察人員參加考點的監控工作,對考試情況進行監督。在監控中發現考試違規行為,立即通知主考按相關規定處理。
各市(行署)、總局招考辦須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設備的使用、操作規范,制定錄像資料的保管、考后回放審查制度。錄像資料回放審查期間,如發現有違紀舞弊情況,須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33號令)認定并上報省招考辦。錄像資料由市(行署)招考辦統一保存至考試成績公布后半年。
第三十八條 為應急處置高考安全突發事件,考區須設備用考點、備用考場、備用外語聽力播放設備、機動監考人員。在考試實施過程中考點、考場如發生偶發事件,依據《考點、考場偶發事件處置辦法》處理。對考生在答題卡上答題串位或未涂、多涂選考題涂點或所涂題號與作答不一致的偶發事件,記入《考場記事單》,并錄入我辦下發的電子考務程序, 6月13日前匯總通過考務平臺上報省招考辦。
第三十九條 考試中發現的違紀、作弊考生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33號令)認定與處理。省招考辦對違紀、作弊考生建立誠信記錄檔案。考試結束后,各市(行署)招考辦將違紀、作弊考生名單按下發的教育部《考生考試誠信記錄數據庫結構》錄入相關數據,通過考務平臺上報。考試過程中發現的作弊工具及相關資料須在考后一周內上報省招考辦。
第四十條 考生答卷在集中掃描或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四十一條 考試結束后,市(行署)招考辦立即將考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省招考辦。
第四十二條 監考工作實施程序
(一)每科目開考前35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5分鐘),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人員在接受違禁物品檢查后,考點主考召開考前會,宣布監考員所在考場(由計算機隨機確定)和考試中的注意事項。考務組工作人員應在黑板上書寫考試科目、考試時間,按標準時間與監考員、司鈴員校表,然后按發題單分發試題,仔細查驗試題與當次考試科目是否相符。監考員甲、乙共同領取試卷(即試題題簽,下同)、答題卡、草稿紙、本考場考生條形碼、考場對照表和考試備品袋等,檢查試卷、答題卡袋是否有破損,核對試題袋上標明的科目及考試時間是否與本次考試科目、時間相同,并核對條形碼是否屬于本考場,核對無誤后辦理領卷手續同行,通過 “封閉式”專用通道直達考場。
(二)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監考員甲負責看管試題,監考員乙站在考場門口,組織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有秩序地進入考場,在視頻監控下對考生進行違禁物品檢查,核對考生是否為本考場的考生,指導考生對號入座。若發現考生攜帶非規定的物品進入考場,應指導考生放在非考試物品存放處。核對考場掛鐘顯示時間。
(三)開考前20分鐘,考點播放《考試操作指令》(見附9)。監考員乙密切監視考場情況,監考員甲持考場對照表逐個認真核對考生與準考證、身份證及考場對照表照片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查明處理。
(四)開考前15分鐘,監考員甲當眾驗示答題卡袋封面標注科目是當科考試科目且密封完好,考生無質疑后拆啟答題卡封袋,認真核對答題卡科目與本次考試科目是否相符,清點答題卡份數是否正確,無誤后分發答題卡。答題卡不得由考生自行傳發。監考員乙分發草稿紙和條形碼。分發完后,請考生檢查是否有漏印、錯印和破損等問題,若有應及時提出更換。然后,監考員指導考生填寫答題卡上的姓名、準考證號,粘貼條形碼。
(五)開考前10分鐘,監考員乙密切監視考場情況。監考員甲當眾驗示試卷袋封面標注科目是當科考試科目且密封完好,考生無質疑后在視頻監控下當眾拆啟試卷封袋,認真核對試卷科目與本場考試科目是否相符,清點試卷份數是否正確,若發現試卷與本場考試科目不符或試卷數量不符、錯裝、漏印、重印、錯印等情況,立即裝回試卷袋內,不得擴散,請示主考,按照偶發事件處置辦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考試正常實施。若核對無誤,在黑板上書寫:考試時間、考試科目、試卷頁數,并將書寫在黑板上的以下文字向考生宣告:答卷中需要在答題卡上畫圖的地方,可先用鉛筆畫圖,定型后,必須用黑字跡簽字筆描繪,否則閱卷時掃描儀無法識別。
(六)開考前5分鐘,監考員甲分發試卷。試卷不得由考生自行傳發。
監考員乙密切監視考場情況,提醒考生對照黑板上內容清點試卷頁數。試卷分發完畢,監考員應指導考生在試卷規定的地方準確、工整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并提醒考生待開考指令發出后方可答題。
(七)開考信號發出后,監考員甲宣布:現在開始答卷。
(八)考試開始后,監考員甲在前臺監視,監考員乙持考場對照表再逐個認真核對考生在答題卡上所粘條形碼和在試卷、答題卡上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正確,考生本人與準考證、身份證、考場對照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問題,考生可正常答題,立即報告主考,查驗后予以處理。
(九)開考15分鐘后(外語科目開考前15分鐘),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
(十)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若考生在此時段離場,監考員甲在前臺監視,監考員乙對離場的考生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檢查核對無誤后方可離場,并將離場考生的試卷、答題卡、草稿紙裝入各自封袋。監考員甲認真填寫答題卡袋封面內容。
(十一)監考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于試題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可參閱本考場其他考生的試卷,并予當眾答復,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以板書形式當眾公布。
(十二)監考員應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發現考生違規行為應立即通過樓層巡考員匯報考點主考和縣(市、區)招考辦或市(行署)招考辦工作人員,招考辦工作人員在答題卡“姓名”處加蓋藍色墨跡“違紀”或“作弊”印章,將考生違規情節如實填入《考場違規記錄單》和答題卡封袋“考場記事”欄內。按處理程序處置,并將《違規考生處理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
(十三)在考試過程中,監控室如發現考場異常情況,應立即告知主考。主考須對違規的考生依法處理,對不負責的監考員及時調換。
(十四)考生如不慎將答題卡污損,無法繼續使用,要求更換答題卡,監考員須請示主考報經省招考辦同意后方可更換。但因此耽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足。若本考場有考生缺考,可使用本考場缺考考生答題卡進行更換。嚴禁使用其他考場缺考考生答題卡更換。若使用備用答題卡,考生作答后裝入本考場卡袋,污損的答題卡放到啟用的備用答題卡袋內。使用考生備用條形碼粘貼在新換答題卡上,在污損答題卡“姓名”處加蓋藍色墨跡“作廢”印章,并將情況記錄在答題卡封袋考場記事中。
(十五)考試結束前30分鐘,對缺考考生的答題卡進行處理,監考員甲將其條形碼粘貼在缺考考生答題卡的規定位置,同時用黑色字跡簽字筆填涂缺考涂點,然后在答題卡“姓名”處加蓋藍色墨跡“缺考”印章。不得在缺考答題卡的選擇題答題區或其他處加蓋印章。未使用的空白答題卡在“姓名”處加蓋藍色墨跡“空白”印章。
(十六)每科目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甲應當眾宣布離考試結束所剩時間。監考員乙核實考場記錄單、答題卡封袋各欄記錄是否準確,是否有漏記、錯記等情況。
(十七)每科目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監考員甲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整理好自己的答卷,原位就坐,保持考場秩序。監考員乙逐個驗收考生答卷。在驗收過程中,檢查核對考生答題卡所粘貼的條形碼和所填寫的姓名是否準確,答卷頁數和答題卡是否完整,并按座位號(包括缺考考生)從小到大(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整理好考生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后,交監考員甲復查,無誤后,請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場。發現考生將答題卡、試卷帶出考場,必須立即追回,按違紀處理,記入《違規考生記錄單》和封袋考場記事欄內。監考員甲、乙整理好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在本考場視頻監控下清點,然后等待負責本考場的招考辦工作人員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在招考辦工作人員的指導監督下,由監考員將答題卡裝入塑料袋內,將塑料袋開口折疊處朝下裝入答題卡封袋,使用固體膠密封答題卡封袋、粘貼密封條。監考員和招考辦工作人員分別在答題卡袋上簽名。考試結束后,監考員應清理考場,關窗鎖門,密封考場。監考員甲、乙共同攜帶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及考試有關材料,按指定的專用通道同行直入考務辦公室。
(十八)監考員到考務辦公室后,在教育紀檢監察人員的監督下,將密封好的答題卡袋由主考或副主考驗收,核查答題卡袋是否密封好,填寫封袋內容是否齊全,合格后主考或副主考在驗收人處簽名,在密封條上加蓋考點公章或考試專用章。縣(市、區)招考辦工作人員查驗密封、封袋填寫齊全情況,清點數量,無誤后送達保密室。試卷和草稿紙共同裝入試卷袋密封,留縣(市、區)招考辦保存3個月備查。
(十九)外語聽力監考工作實施程序:
外語聽力光盤(含備用)由市(行署)招考辦巡考人員和考點主考或副主考一同領取,并檢查光盤密封是否完好,核對無誤后辦理領取手續同行,通過“封閉式”專用通道直達播音室。開考前3分鐘,啟封1盤,并監督播放。無故不得啟封備用光盤。
(1)6月8日14:30時組織考生入場;
(2)6月8日14:40時開始播放外語科《考試操作指令》。
(3)6月8日14:45時禁止遲到考生入場。
(4)當外語科《考試操作指令》播放到“現在開始試聽”時,立即將播放《考試操作指令》的機器關機,開始播放高考外語聽力考試光盤,中間不要停頓。聽力部分結束時,會有“聽力部分到此結束”的提示語播出,考生可以開始作答其他部分的試題。
第四十三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市(行署)、縣(市、區)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招考辦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教育部批準后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題、考生答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 及考生答卷損毀的,省招考辦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并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國家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損毀范圍后,考前應在確定的范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確定范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批準后,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第四十四條 由于試題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高考開考時間延遲的,須由考區招委會主任立即報省招考辦批準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四十五條 省招考辦對我省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和質量負總責。
第四十六條 考生答卷在成績處理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材料管理,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布后半年。答卷掃描圖像、評卷信息(含評卷過程數據)、考生成績等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布后3年。考試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四十七條 實行網上評卷,試卷的掃描、評閱工作分別由省招考辦和高等學校分擔。省招考辦和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應分別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各部門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處理突發事件和異常情況。
第四十八條 省招考辦評卷領導小組組織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制定網上評卷有關參數。
第四十九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設評卷點,具體實施評卷工作。評卷點須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管領導擔任,省招考辦派人參加。分學科成立學科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具有本學科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并必須遵守《學科評卷領導小組組長職責》(見附10)。學科評卷小組在評卷結束后,撰寫學科評卷工作總結和試題評價報告,報送省招考辦。
評卷工作期間,評卷場所無死角全程監控,關鍵崗位實行“一崗多控”。
第五十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以高校教師為主,有中學教師或教研員參加,評卷隊伍應相對穩定。作文等非選擇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具有中、高級以上職稱的教師擔任。評卷前應對全體評卷員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工作紀律的培訓、教育,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見附11)。
第五十一條 各評卷點評卷工作按網上評卷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十二條 對圖像不清、答串題等問題答題卡,提交懷疑卷給小組長統一處理。
第五十三條 對異常答卷(如雷同卷、字跡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號或標記的考生答卷等)先評分,同時填寫《異常答卷登記表》,由評卷領導小組裁定,報省招考辦評卷聯絡員。對發現的雷同卷,填寫《雷同試卷登記表》,報省招考辦處理。
第五十四條 評卷中發現同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招考辦,省招考辦及時查處并將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五十五條 計算分數時,對每題和小題中小數點以后的分數不作四舍五入,每科合成總分時才作四舍五入處理。
第五十六條 省招考辦負責領導、檢查各評卷點評卷工作。
第五十七條 評卷結束后,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招考辦制定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復查辦法。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監考人員、巡考員情況,考試情況,評卷情況,考試成績,誠信考試情況,視頻監控錄像等。
第五十九條 建立、健全省、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系統、通訊網絡,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考試信息管理制度,實行考試信息全程制約、全程監督、依法使用,依法公開的管理體制,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
第六十條 下一級招考辦按要求及時向上級招考辦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
第六十一條 各級招考辦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誤差,確保考試信息的規范、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六十二條 考生情況等考試信息以及未授權公布的考試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招考辦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六十三條 考試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考辦向社會發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泄露考試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承擔高考的有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譯)題、考試實施(提供考場、委派監考員以及適當的經費保障等)、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六十五條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和考生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33號令)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十六條 各市(行署)招考辦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省招考辦備案。
4、2015年黑龍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備用試題啟用登記表
7、2015年黑龍江省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點/考場偶發事件處置辦法
11、2015年黑龍江省高等學校招生試卷保管運送分發環節監控錄像回放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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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考試卷保管、運送、分發監控回放情況記錄表》《2015年黑龍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備用試題啟用登記表》來源于牡丹江大學網,最近更新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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