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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來源:廣西招生考試院 閱讀:1027 次 日期:2015-06-04 1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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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證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以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

(一)高考報名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我區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桂考院〔2014〕244號)文件執行。

(二)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移人員(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報名,依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12〕330號),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普通高考的實施細則》(桂招考委〔2013〕32號)的規定執行。

二、考生電子檔案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信息確認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二)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報名站點完成(考生的誠信考試記錄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添加),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按規定匯總上送自治區招生考試院。

(三)各市、縣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和中學要認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確認制度,明確信息管理責任人,保證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廣西普通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總評表》的“寫實性評價”欄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并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體檢工作按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4〕17號)文件的要求執行,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本市衛計行政部門制定本地體檢工作的組織實施辦法,由市、縣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和醫療單位組織實施。考生體檢的具體時間由各設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確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三)考生應認真閱知《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的內容并主動獲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報受限制的專業。

五、考試

(一)我區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考各考試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并由其制訂答案及評分參考。

(二)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三)自治區組織命制的全區藝術專業統一考試、高考外語口試(含英語聽力口語考試和外語其他語種口試),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四)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五)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并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接報后須立即報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六)統考科目設置為“3+小綜合”。“3”是指語文、數學(分文、理)、外語3門科目,是每個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綜合”是指“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文科綜合”是指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綜合,“理科綜合”是指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的綜合。其中,外語考試的語種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包括聽力考試,聽力考試滿分為30分,該成績計入總分。

報名參加高考并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應按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殘疾情況、所申請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帶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掃描件),由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簽署意見后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批準。聽力殘疾考生,經申請批準后可免除外語聽力考試。免除外語聽力考試殘疾考生的外語科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語種為英語的口試成績使用英語聽力口語考試成績,其他語種的須參加自治區另行組織進行的外語口試。

報考退役士兵專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語2門文化科目和1門專業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根據招生專業所隸屬的學科門類由招生院校自行組織測試。

(七)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名單

(八)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原則上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

(九)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評卷、統分工作,所有統考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

各高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中學要積極支持、配合高考評卷工作。嚴格按照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推薦教師參加2015年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6號)要求,推薦骨干教師參加高考評卷工作,并對參加評卷教師提供便利條件。

(十)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根據高校在我區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分布狀況,并參照擇優錄取投檔比例所需要的上線考生數,分科類劃定各批次錄取最抵控制分數線。

(十一)6月23日左右發放高考成績。高考成績采取三種方式發放:一是通過各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發放考生成績通知單;二是通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網站公布查詢;三是通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指定的其他途徑公布查詢。

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報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指定地點登記申請復核。復核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組織進行,核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有誤,不復核評分寬嚴。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縣(市、區)招辦領取復核結果。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二)高校須于規定時間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廳對區內高校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備案。

(三)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四)自治區招生考試院通過廣西招生考試網(http://www.gxeea.cn)公布有關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與志愿

(一)錄取批次設置。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共設置11個批次。其中,本科共設置8個批次:本科提前批 、自主選拔批、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共設置3個批次:高職高專提前批、高職高專普通批、高職高專預科批。

除自主選拔批外,其余各批次均預留征集志愿時間,并根據錄取時計劃完成情況確定是否征集志愿。

(二)志愿設置。

志愿設置分為順序志愿、平行志愿和單志愿三種模式。

1.順序志愿設置2個院校志愿,有先后順序,表述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每個院校志愿設置6個專業志愿和1個“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

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高職高專預科批2個批次設置為順序志愿模式。

2.平行志愿設置6個院校志愿,均為第一志愿,每個院校志愿設置6個專業志愿和1個“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其中,區內院校在“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中再分為三種選項,具體表述為:一是全部服從調劑,即服從到該院校的所有專業;二是部分服從調劑,最多服從10個專業,即在該院校內再選擇10個校內專業服從調劑;三是不服從調劑,即不服從該院校所有校內專業的調劑。

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普通批等6個批次設置為平行志愿模式。

3.單志愿設置1個院校志愿,6個專業志愿和1個“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

本科提前批、自主選拔批、高職高專提前批等3個批次設置為單志愿模式。

(三)志愿的填報。

除我區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外,所有考生、各類志愿均在廣西招生考試網(http://:www.gxeea.cn)上填報。

網上填報志愿分兩次進行:第一次在6月17日至6月28日,填報本科提前批、高職高專提前批志愿;第二次在6月28日至7月2日,填報自主選拔批、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普通批、高職高專預科批。

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段內完成志愿填報。考生志愿一經在報名所在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指定的地點進行打印確認,任何人(包括考生本人)均不能再修改考生的志愿信息。考生如逾期不進行志愿確認,將視為自愿放棄確認權利,其志愿信息以網上填報截止時的數據為準。

考生應在全面了解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通過網站查詢或電話咨詢)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和《2015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計劃篇》后,結合本人志向和德、智、體等方面情況及與自己報考科類對應的院校和專業,認真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不應由別人代填。考生在登錄網站填報時,應按照網上填報說明進行志愿填報。

八、計劃管理

堅持按計劃招生,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招生計劃管理的規定,未經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高校經向自治區教育廳申請,并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區、市)招生。

安排在我區以外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自治區教育廳審核,匯總后報教育部備案。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 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后,及時報送自治區教育廳。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收集、整理、編制招生計劃信息,印制《2015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計劃篇》,并于填報志愿開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計劃信息中,包括學校代碼、學校名稱、學校招生總數、專業代碼、專業名稱、專業招生數、科類、學歷層次、學制、計劃形式等。

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招生來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和自治區教育廳的同意。

九、錄取

(一)組織形式。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實施。具體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

(二)操作方法。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異地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三)錄取原則。新生錄取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入學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試為主的原則。

(四)批次安排。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申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審議批準后,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我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與高校協商一致后,在填報志愿前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原則。新生錄取工作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應按照對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錄取規則的行為。

(六)排序規則。同科類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出位次:

總分(總成績+照顧分)—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 —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即:同科類考生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總分相同,則按總成績排序,總成績高者排在前面;依次類推。

按上述規則排在前面的考生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為低位次考生。

(七)投檔規則。分批次、分院校、分科類的考生志愿為投檔依據,按考試成績位次從高到低排序投檔。

1.本科提前批、高職高專提前批、本科第二批預科A類、高職高專預科批,線上考生數大于或等于招生計劃數120%的學校(除特殊規定學校外),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檔;線上考生數不足招生計劃數120%的學校,線上生源一次投完。如學校提出具體投檔比例,經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同意后,可按學校提出的投檔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分數、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達到學校投檔線的將全部投出。

順序志愿在同一批次中在第一志愿錄退完畢后才投放第二志愿。

2.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預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高職高專普通批等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在正式投檔前,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根據高校招生計劃數按適當比例進行模擬投檔。高校根據本校招生計劃和模擬情況,兼顧擇優錄取和降低退檔考生比例的原則,最終確定投檔比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正式投檔。

投檔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105%。

同位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達到院校投檔條件的全部投出。

(八)錄取程序。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將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可根據所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九)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十)征集志愿。對已公布的招生計劃,高校不得隨意撤減。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統一向社會公布,公開征集志愿。

(十一)退檔規定。根據教育部規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錄取機會。對本人填有志愿或經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錄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換錄,一旦退檔,當年不得再次錄取。

被香港、澳門高校錄取,并經確認的考生,其退檔規定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十二)考生檔案。我區高考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部分。

高校應妥善保存高考錄取閱檔期間所下載的考生電子檔案,并打印一份,作為考生檔案的一部分存檔,與考生自帶的高中階段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合并在一起,作為考生個人的高考檔案。自治區招生考試院不再向錄取學校提供與電子檔案相一致的紙介質檔案,錄取工作結束后,也不再提供電子檔案下載途徑。

紙介質檔案為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的學校或單位建立。在我區錄取的大學新生,其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一律由其畢業中學或其檔案管理單位負責提供,考生憑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到本人畢業學校或檔案管理單位提取。檔案提供單位負責用專用檔案袋密封并加蓋密封章,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后交由考生本人親自帶到就讀高校。

(十三)政策性照顧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教育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的精神,我區2015年高考加分政策按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公布我區調整規范高考加分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號)執行。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十四)自治區所屬院校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所占的比例力爭達到少數民族人口占我區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區所屬民族院校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5%。

(十五)定向生招生。

1.定向就業單位范圍。地質、礦業、石油、軍工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

2.生源范圍。面向全區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學校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即具備報考資格。

3.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投檔,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4.考生定向協議。考生自愿填報有關高校定向就業招生志愿并按有關政策被錄取為定向生者,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具有人事調配權的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十六)少數民族預科班。

1.招收對象:區外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和區屬高校普通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區屬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考生:(1)應屆高中畢業生;(2)農村戶口;(3)60個老、少、邊、山、窮縣(市、區)的少數民族。

2.錄取規則:本科第一批預科、本科第二批預科B類按平行志愿進行,其余按順序志愿進行。如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本科預科可在同批分數線下80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高職高專預科可在同批分數線下60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3.培養形式:被高校錄取的少數民族預科生入學后,在規定的高校補習一年高中文化,預科學習期滿后,政治表現好,考核具備上大學本科或專科學習條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專科有關專業學習,不需要再次參加高考。

(十七)招收保送生。

經教育部批準具有招收保送生資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以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http://www.chsi.com.cn )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為準。 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可以向有關高校自薦。被高校擬定為保送生對象的學生,須到戶口所在的縣、市招生辦公室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記表》,按一式三份填寫、簽章完畢后直接寄送一份給擬錄高校,并同時寄送一份給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普通高校招生處,另一份存戶口所在的地級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

招收保送生的辦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八)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九)普通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準。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錄取名冊,加蓋廣西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規范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二十)考生可通過廣西招生考試院網 (http://www.gxeea.cn)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

(二十一)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十、信息公開公示

(一)各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各普通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自治區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市、縣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高考報名名單、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高等學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相關佐證材料、審核單位、審核人員名單(包括評委、裁判)、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三)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四)各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開招生考試違規舉報信箱、電話及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地址,并按照國家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問題。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二、附則

(一)部分高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的院校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辦法,按教育部和我區有關規定執行。

(二)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軍事、公安院校和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招生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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