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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報考資格條件
1.工作經歷如何計算?報考時需要提供什么證明?
工作經歷計算至公開招聘報名截止日2015年8月4日止。
考生報考時需要在報名表中詳細不間斷地記述相關工作經歷,并在資格審核時提供單位工作證明或勞動(聘用)合同證明,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證明材料的,或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證明的,不能通過資格審查。
2.考生年齡如何計算?
考生年齡計算至專項公開招聘報名截止日為止。18-35周歲是指1979年8月4日至1997年8月4日期間出生的,45周歲以下是指1969年8月4日之后出生。
3.執業證、資格證考試成績通過了,但尚未發證,可否視為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否。相關資格證書必須要在專項公開招聘報名截止日(2015年8月4日)前取得。
4.2015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2015年畢業的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區報考,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的,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并經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報考。
5.應屆畢業生指什么?
2015年普通高校畢業生以及2014年辦理暫緩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6.招聘專業有何要求?
招聘單位根據用人要求,參照《廣東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目錄(2015版)》及教育部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進行了專業設置,報考人員應按專業目錄中的名稱和代碼選擇相對應的崗位報考。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按所獲畢業證書上的專業為準。
對含有兩個以上培養方向的專業,如招聘崗位已明確具體培養方向的,報考人員須符合具體培養方向方可報考。如專業目錄中的“企業管理(含:財務管理、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A120202)”,某職位設置為“企業管理(財務管理)(A120202)”,則此專業中財務管理方向的報考人員方可報考,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方向的報考人員不可報考。除專業目錄中有列出培養方向的專業外,其他畢業證上專業名稱后面以括號等形式列出的培養方向不能作為報考專業的依據。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所學專業代碼與招聘崗位專業代碼不一致的崗位。所學專業未列入專業目錄(沒有專業代碼)的,可選擇專業目錄中的相近專業報考,所學專業必修課程須與招聘崗位要求專業的主要課程基本一致,并在資格審核時提供畢業證書(已畢業的)、所學專業課程成績單(須教務處蓋章)、院校出具的課程對比情況說明及畢業院校設置專業的依據等材料。
報考人員須按畢業證書上的專業如實填寫報名表,未如實填寫的,造成一切后果由報考人員本人自負。
7.如何理解“學歷”、“學位”要求?
報考人員應具備與招聘崗位所要求專業的學歷學位,用符合招聘崗位條件的學歷專業報考,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按所獲畢業證書上的專業名稱為準。招聘崗位沒有要求學位的,報考人員是否取得學位不影響報考。
8.報考人員最高學歷專業與招聘崗位要求的學歷專業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學歷專業報考?
可以,但須提供符合招聘崗位專業要求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
9.留學回國人員能否以其尚未取得的相應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進行報考?
不能。留學回國人員以國(境)外學歷學位報考的,須于報名截止日(2015年8月4日)前取得相應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并于資格審核前提供教育部門的學歷學位認證及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
學歷認證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報考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學歷認證材料和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應在面試前資格審核時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聘單位審核。
10.在讀的留學人員能否以已取得的國內學歷學位報考?
不能。在讀的留學人員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進行報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國內學歷學位證書進行報考。在報名截止日前尚未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留學人員均視為在讀留學人員。
11.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我省技工院校的畢業生可否按大專學歷報考?
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我省技工院校的畢業生,在政策上視同大專學歷人員,須于報名截止日前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及職業資格證書。
12.獲“雙學位”的報考人員,是否可以用第二學位證書上的專業來報考招聘崗位要求的專業?
獲“雙學位”的報考人員,可用第二學位證書上的專業報考,無需提供該專業的畢業證書。
13.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報考“須征得工作單位同意”,如何辦理?
先進行現場報名,待面試前資格審核時須提供單位同意報名的書面證明材料。
二、關于報名
14.填寫報名信息需要注意什么?
填寫報名信息必須真實、全面、準確,對學習和工作經歷欄目,應按時間先后順序,從高中開始,填寫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單位工作學習、任何職。對大學期間的學習經歷,須填寫清楚學校、院系、專業名稱。為方便招聘單位審核是否構成回避關系職位,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漏填,以免影響審核。
15.報考人員是否可以更改報考崗位?
受理報名后不能再改報其他崗位。
三、關于考試及體檢
16.如果居民身份證遺失或正在辦理中,怎樣處理方可參加考試或體檢?
在準考證、體檢通知上,都要求考生必須帶齊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或體檢。如居民身份證失效、遺失或更換中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憑準考證及臨時居民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或體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是唯一可以代替居民身份證作為入場參加考試或體檢的法定居民身份證明憑證,其他任何證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或體檢。
17.居民身份證辦理受理回執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帶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蓋公章的居民身份證明,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或體檢?
不能。居民身份證辦理受理回執只能說明公安部門已經受理申請居民身份證補辦手續,是到期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憑證,但不是證明身份的法定證件,不具備證明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帶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蓋公章的居民身份證明,由于缺乏防偽標記,不易辨別真偽,因此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考生若居民身份證失效、遺失或正在辦理中,應當及時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確保順利參加考試或體檢。
18.如果報考人員在報名參加本次公開招聘時符合報考條件,但在招聘過程中,被錄用為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報考人員在招聘過程中,被錄用為公務員,報考人員應如實報告情況,并中止參加本次公開招聘,招聘單位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考察人選。
19.體檢工作由誰負責?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怎么確定?體檢的文件有哪些?
體檢工作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體檢項目及標準根據有關文件要求確定。依據文件如下:
《關于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0〕382號)
《關于調整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教師崗位人員體檢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34號)
20.哪些情況要復檢,復檢程序是什么?
體檢醫療機構和體檢醫師根據體檢項目的特點,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檢查和復檢。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場復檢。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體檢實施單位提交復檢申請。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復檢前,體檢實施單位應對復檢項目嚴格保密。
21.報名政策咨詢電話和時間是什么?
汕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咨詢電話0754-88179804;
咨詢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為避免因咨詢電話擁擠而影響報名,考生如有疑問,應先詳細閱讀公告、報考指南及崗位表等;如仍有疑問,再電話咨詢。工作人員僅對公告內容及政策給予解釋,不對報考人員是否符合崗位條件進行確認。
22.本報考指南適用范圍如何?
僅適用于本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
更多信息請查看廣東省事業單位招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