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稅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概述稅收的概念
稅收從產生到現在,經歷了不同的社會形態,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殊分配方式。稅收體現的是作為主體的國家與社會集團、社會成員之間的一種特定的收入分配關系。
二、稅收的特征
稅收的特征是稅收的基本標志,是不同社會形態下稅收所具有的共性,是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的重要區別。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
(一)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以法律形式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稅收的強制性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稅收分配關系是一種國家和社會成員必須遵守的權利義務關系,征稅
是國家的權利,納稅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應盡的義務;二是稅收的征收具有強制性,即國家借助稅法來保證稅收征收的實現。就征稅者而言,法律規范是國家征稅權力的后盾,當出現稅務違法行為時,國家就可以依法進行制裁;就納稅人而言,一方面要依法納稅,另一方面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無償性
三、稅收的功能稅收具有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宏觀經濟兩大功能。
(一)組織財政收入
國家要實現其職能,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需要大量的財政資金。國家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各種渠道來實現財政收入,其中最有效、最可靠的就是征稅,因為稅收所固有的特性能夠滿足國家對財政收入在數量和時間方面的要求。
(二)調節宏觀經濟
國家通過稅種的設置,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征收或減免等方面的規定,可以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四、稅收的分類
稅收的分類方法很多,其中最常見的是以征稅對象為標準的分類方法。按照征稅對象的不同,稅收可以分為以下五大類:
(一)流轉稅,即以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這類稅收的特點是以商品流轉額或非商品流轉額為計稅依據,在生產經營及銷售環節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對價格變化較為敏感。
(二)所得稅,即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其特點是能夠直接調節納稅者的收入,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
(三)財產稅,即以法定財產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和契稅。其特點是稅收負擔與財產價值、數量關系密切,體現調節財富、合理分配等原則。
(四)行為稅,也稱為特定行為稅,是以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行為稅主要包括印花稅、車船稅、屠宰稅、筵席稅等。其特點是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對經濟行為有很強的調節作用。
(五)資源稅,即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屬于資源稅。資源稅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家的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