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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促進環保志愿服務活動,保障環保志愿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環保志愿服務是指環保志愿者服務隊及其環保志愿者自愿無償地為社會和他人提供環保宣教、環保服務、環保監督、環保公益項目等志愿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環保志愿服務奉行“奉獻、綠色、生態、和諧”的準則,參與開展的環保志愿活動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第二章佛山市環保志愿者
第四條加入佛山市環保志愿者的條件:
(一)身體健康,有一定的志愿服務時間和精力,在佛山市內居住、工作或學習,年滿18-60周歲,年齡不滿18周歲者,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二)具有奉獻精神,具備從事環保志愿服務活動的知識水平和能力,能夠率先踐行綠色生活方式,自覺追求環保生活;
(三)自愿加入環保志愿者服務隊,服從統一安排,積極參加培訓,熱情參加環保志愿服務活動。
環保志愿者公開招募,符合上述條件的,向環保志愿者服務隊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后,登記成為環保志愿者。
第五條環保志愿者履行如下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傳播志愿服務理念,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二)參加環保志愿者服務隊組織的環保公益、環保服務、社會宣傳等各種志愿服務活動;
(三)從自身做起,從身邊事做起,踐行綠色生活,并積極動員身邊人、社會公眾共同參與;
(四)監督、舉報各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
(五)對佛山市環保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并進行監督;
(六)自覺維護環保志愿者服務隊和環保志愿者的形象;
(七)自覺抵制任何以環保志愿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八)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志愿者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六條環保志愿者享有如下權利:
(一)免費參加環保志愿者服務隊提供的培訓、學習和有關志愿服務活動;
(二)領取佛山市環保志愿者證書,配發統一的環保志愿者標志;
(三)優先獲得環保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務;
(四)要求獲得從事環保志愿服務所必須的條件和必要保障;要求環保志愿者服務隊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五)對環保志愿者組織或志愿者工作機構提出建議、意見和進行監督;
(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所賦予的權利。
第七條環保志愿者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八條環保志愿者有退出的自由,要向佛山市環保志愿者服務隊提供書面通知并交回相關證件。
第三章佛山市環保志愿者組織
第九條佛山市環保志愿者服務隊接受佛山市環境保護局和佛山市志愿者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十條佛山市環保志愿者服務隊設立理事會負責管理服務隊日常事宜,理事會設正、副隊長、秘書長、各部門部長。
第十一條佛山市環保志愿者服務隊負責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環保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劃、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第四章佛山市環保志愿服務
第十二條環保宣傳教育活動。積極組織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活動,宣傳環保政策、法律、法規,傳播環保知識,增強公眾環保意識。
第十三條培育生態文化。倡導綠色消費和生態生活理念,喚起公眾的環境危機感,促進公眾環保行為,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文明。
第十四條環保監督工作。志愿參與環保社會監督,推動環保法治,監督舉報環境污染行為。
第十五條環保公益項目。依法組織或參與環保公益行動,為因環境污染受損的集體或個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第十六條其他任務。為佛山市政府主導的環境管理、生態建設、污染防治、大型環保宣傳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愿服務。
第十七條環保志愿者組織、環保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
第十八條利用環保志愿者組織或者環保志愿者的名義、標志進行非法活動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獎勵
第十九條建立環保志愿服務計時考評制度,以年度累計完成環保志愿服務的小時數作為考評環保志愿者的基本標準。根據服務時間和工作實績,表彰優秀環保志愿者。
第二十條對在環保志愿服務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個人,經環保志愿者組織申報,推薦上報團市委和其他部門給予表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佛山市環境保護志愿者服務隊。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于2015年8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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