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機關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機關后勤服務人員聘用管理新機制,進一步規范我市機關新補充后勤服務人員有關工作,根據粵辦發〔2009〕5號文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加強對機關單位聘用后勤服務人員的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實現機關后勤服務人員從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從行政依附關系向平等人事主體關系轉變,從國家用人向單位用人轉變。
(二)基本原則
從2011年1月1日起,新補充的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統一實行聘用管理,原機關工勤人員編制核銷,轉為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控制數,新聘人員與原工勤人員合并計算,不能超出控制數額。新補充的機關后勤服務人員不再辦理入編手續,一律實行聘用制。原在編在職的機關后勤人員按“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的原則管理,身份待遇不變;新補充的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按照“崗位需要、平等自愿、公開擇優”的原則實行聘用制管理,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續聘、解聘、辭聘手續。
二、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市編辦負責管理和核定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控制數額,協調機關后勤服務人員在聘前、聘后的有關手續(監督)。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核定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鑒證聘用合同,辦理續聘、解聘(經濟補償)、辭聘以及聘前、聘后等相關具體手續。
三、范圍、對象和條件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是指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制部門核定的后勤服務人員控制數額內聘用的從事機關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機關單位新補充后勤服務人員,必須在編制部門核定的控制數額內進行公開招聘,招聘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得聘用與招聘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應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
(三)具有擬聘崗位所需專業技能;
(四)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一般不超過三十五周歲。
四、聘用管理
(一)聘用程序
1.擬招聘單位根據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空缺情況向市編辦提出申請,由市編辦核準、審批控制數額的使用。
2.經批準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和辦理具體手續。
3.由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進行綜合考核,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人選,考核過程須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編辦、市監察局派員參與監督。
4.擬聘用人選經公示7日無異議后,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每個聘期為三年。首次簽訂聘用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滿后合格,繼續聘用,試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內。簽訂聘用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須將合同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鑒證機構鑒證。
5.聘用期內,用人單位與被聘機關后勤服務人員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規定的須承擔相應責任。合同期滿,聘用合同關系隨之解除。如需續聘的,要重新簽訂合同。
6.解聘、辭聘和續聘時,均須將相關資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市編辦備案。
(二)工資福利及待遇
1.擬聘用的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工資數額。
2.機關后勤服務人員工資實行聘期薪酬制度,第一個聘期月薪1600元,第二個聘期月薪1800元,第三個聘期起月薪統一按2000元執行。擁有大專學歷或初級技術職稱的月薪在此基礎上增加50元;擁用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或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月薪增加100元。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當年月薪可提高100元,年度考核結束后一次性補發。機關后勤服務人員工資不納入財政統發,由市財政局列入單位預算,每月撥付到用人單位發放。
3.機關后勤服務人員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和機關事業單位帶薪休假制度。
4.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按企業標準依法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5.用人單位與機關后勤服務人員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基本工資,繳存比例為單位、個人各5%。
6.機關后勤服務人員除享受上述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公務員的其他福利待遇。
(三)考核與續聘
1.用人單位對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每年進行半年和全年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主要依據。
2.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由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會議決定其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考核結果在單位公示五個工作日后,無重大問題反映,或經調查所反映的問題失實,可按原決定執行。
3.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與考核結果,再續簽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須將合同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鑒證機構鑒證。
(四)辭聘與解聘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機關后勤服務人員可單方辭聘:
(1)在聘用期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
(2)依法服兵役;
(3)考入國家普通高等院校。
2.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聘,無需作任何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2)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造成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3)違法亂紀,被處以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與機關后勤服務人員雙方協商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2)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3)年度考核(包括半年和全年考核)不合格的,要參加培訓,經培訓后仍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經濟補償按機關后勤服務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月工資指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另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4.合同期滿不再續聘或辭聘、解聘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機關后勤服務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結、轉手續。
(五)爭議與仲裁
在聘用與管理中用人單位與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發生爭議,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向市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根據《勞動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本辦法中的“機關”指黨、政、群、團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辦法由市編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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