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
各區縣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部委辦局人事(干部)處、各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干部)處:
現將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46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1、認真學習人社部發〔2010〕92號、蘇人社發〔2011〕46號、寧政辦發〔2008〕103號和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做好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意見》(寧人字〔2008〕18號)等文件精神,并在工作中嚴格貫徹執行。
2、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凡違反政策規定的,不予辦理聘用等人事手續。
3、嚴格執行核準備案制度。市各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計劃(含招聘簡章)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計劃(含招聘簡章)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
區、縣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計劃(含招聘簡章)須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并在發布簡章3個工作日前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4、公開招聘考試、考核方法,既要規范、完善,又要體現事業單位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多種方式。
5、公開招聘要切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招聘信息要內容完整、簡潔清晰,須在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網站上發布,也可同時在其他網站和媒體向社會發布,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經發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6、各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要進一步完善并落實監管制度。公開招聘工作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確保公開招聘工作公平、公開、公正。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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