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對從事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群體的綜合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建筑修復、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構筑物的設計,從事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調查與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施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制度。
二、注冊建筑師是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筑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的人員。
三、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
四、持有有效期的《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注冊的資格,未經注冊,不得稱為注冊建筑師,不得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二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工作由北京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五、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北京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建設部統一印制的二級注冊建筑師證書。同時頒發相應級別的執業專用章。“證書”及“專用章”全國通用。
注冊建筑師受其執業的建筑設計單位委派,可在國內任何地方依法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不需要異地再次辦理注冊手續。
六、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
1.建筑設計
2.建筑設計技術咨詢
3.建筑物調查與鑒定
4.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5.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業務。
七、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建筑設計范圍只限于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級分級標準三級(含三級)以下項目;五級以下項目,允許非注冊建筑師進行設計。
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設計單位的業務范圍。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與其所在建筑設計單位的業務范圍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服從單位的業務范圍。
八、注冊建筑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保證建筑設計的質量,并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3.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4.不得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5.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資格或者注冊建筑師證書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取消考試合格資格或者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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