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2016年普通高考藝術類專業統考(聯考)期間考點認定的違規考生考場號、座位號、考生號、違規事實以及相應的處理依據和擬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向組織考試的盟市或高校考試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并提供相應事實、理由和證據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此項權利,屆時,我中心將依法依規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系電話:0471-3261805 傳 真:0471-3261714-803。考生如有觸犯《刑法修正案(九)》中關于組織作弊、替考等入刑的考試作弊行為的,將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2016年1月21日
考點名稱 | 課程名稱 | 考生號 | 考試時間 | 考場號 | 座位號 | 違規事實 | 處理依據 | 擬處理意見 |
內蒙古民族大學 | 音樂面試 | 16150421132204 | 2016年01月19日1400 | 001 | 032 |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 第五條第九款,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