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無違法犯罪記錄,并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身體條件和招聘崗位所規定的具體資格條件。
(二)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學歷的應屆畢業生須為張家港市戶籍,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及以上的的應屆畢業生不受生源地的限制。
(三)年齡需為18周歲以上(1998年3月9日以前出生),學歷條件為本科及以下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為中級及以下的社會在職應聘人員,年齡須在35周歲以下(1980年3月7日以后出生),且限張家港市戶籍(畢業后戶籍仍保留在張高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外市生源考生不能視作具有張家港市戶籍);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社會在職應聘人員,年齡須在40周歲以下(1975年3月7日以后出生),且限蘇州大市戶籍;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社會在職應聘人員年齡須在45周歲以下(1970年3月7日以后出生),不受戶籍地的限制。
(四)目前尚未辦理就業派遣手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屆生和持各類成人教育畢業證書應聘的人員按社會在職人員的資格條件報考。2015年7月1日后畢業至今尚未就業的歸國留學人員按2016年應屆畢業生的資格條件報考,其他歸國留學人員按社會在職人員資格條件報考。
(五)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顧條件的報名者(如:夫妻分居兩地、父母身邊無子女、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配偶等),可憑配偶或父母戶籍報考。
(六)招聘崗位中有工作經歷要求的,是指截止2016年3月9日前,在各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累計工作經歷。如2年及以上工作經歷要求的,即起算時間為2014年3月9日前,以此類推。靈活就業、個體經營的人員,也可視為具有工作經歷,其工作經歷時間自登記靈活就業并審批確認或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在全日制院校就讀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七)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現役軍人、在讀非應屆普通高校生;被辭退未滿5年的原機關、事業身份的工作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國家法定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紀律行為人員;法律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他情形人員。
(八)報考人員須符合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回避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