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市市級機關、各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公務員,可以報考市級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
2.福州市、各縣(市、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中已進行參照管理登記的、且符合擬遴選職位所要求資格條件的以下人員,可以報考市級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具體為: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機關工作人員。
(2)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公務員考試錄用的人員。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
(4)曾選聘到村任職的大學生村官、參加過省級“三支一扶”計劃、高校畢業生服務社區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且期滿兩年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5)德才表現突出且年齡符合遴選資格條件的以下兩類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博士學位;按照事業單位補充人員有關規定,由省、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公開招聘考試進入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福州市各縣(市、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中已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登記的工作人員,除上述第2條規定的五種對象外,只能報考市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上述對象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系統在福州市及各縣(市、區)的直屬或派駐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