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愛崗敬業。
2.取得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及招聘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含2016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取得學歷學位的國外留學人員或港澳臺地區高校畢業生),招聘崗位要求的學歷階段或者更高的學歷階段所學專業須為招聘崗位要求的專業,其中:2016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須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證書,屆時未取得的取消應聘或聘用資格;其他考生須于報名截止時間前(即2016年6月24日前)取得公告、《崗位表》要求的相關證書。國外留學人員或者港澳臺地區高校畢業生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聘公告中規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學歷認證書。
3.年齡35周歲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崗位表》中對年齡有其他要求的,從其要求(計算方法同上)。
4.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符合崗位要求的其它條件(詳見《崗位表》)。
6.被聘用人員須在聘用后二年內取得相關執業資格,未按期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個人自主擇業。
現役軍人、非2016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的在讀生、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以及國家和省另有規定不得應聘到事業單位有關崗位的人員,不得應聘。
與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應聘與該單位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