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今年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校辦學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對口升學及高職—本科“3+2”銜接模式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
辦學類型:成人高等學校(具有舉辦普通高等職業教育資格)
學校性質:公辦
招生層次:專科
第四條 學校主校區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硅谷大街429號。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有關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詳見吉林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三章 學歷證書頒發
第六條 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教學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高職畢業生由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專科(高職)畢業證書。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七條 學費收取標準
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
園林工程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食品營養與檢測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建筑工程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工程造價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機電一體化技術(工業機器人技術方向)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計算機應用技術(網絡應用工程師方向)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汽車營銷與服務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電子信息工程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財務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會計(注冊會計師方向)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會計(會計電算化方向)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軟件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電子商務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廣告設計與制作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000元;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市場營銷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物流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酒店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旅游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機械制造與自動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報關與國際貨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會展策劃與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500元;食品加工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6000元;數字媒體應用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500元;空中乘務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000 元;互聯網金融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學費標準待定,以吉林省物價部門最新審核標準收取] 元;休閑服務與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學費標準待定,以吉林省物價部門最新審核標準收取] 元;汽車運用與維修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學費標準待定,以吉林省物價部門最新審核標準收取] 元;建設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方向)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學費標準待定,以吉林省物價部門最新審核標準收取] 元。
第五章 錄取說明
第八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
各專業統考外語語種不限。
第九條 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專業男女不限。
第十條 經批準的身體及健康狀況要求
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錄取規則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執行國家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對考生德智體美全面考核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優先錄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錄滿的情況下,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其他院校志愿考生。
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分數優先辦法予以錄取。即對所有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檢索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出現滿足投檔條件的專業即被投檔,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在專業錄取時只按實考分數進行排序,實考分數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照顧加分的考生和有一定特長的考生。考生志愿及等效分數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以語文、外語、文綜、數學為順序,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理科類以數學、外語、理綜、語文為順序,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對所報志愿未被錄取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
高職—本科“3+2”銜接模式錄取有相關志愿考生。
第十二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http://www.jemcc.net
通訊地址:長春市硅谷大街429號
聯系電話:0431—8932-5111 / 5222(傳真) / 5333
聯系人:趙老師 李老師 王老師
第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