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要求、錄取規則
(一)報名、考試、填報志愿——按各省招辦的統一規定執行。
(二)報考藝術、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并通過由省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
(三)錄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認真貫徹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及紀委的全程監督。
(四)外語語種除英語專業外,其余專業(類)均無外語應試語種要求。
(五)各專業不限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同一志愿的考生,實行德、智、體全面考核,按文化(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具體錄取規則為:
1.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生源省(市、自治區)的相關規定,包括加分或降分等政策,以考生的投檔分(高考分加照顧分)進行錄取。
2.尊重考生的專業志愿。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用專業志愿優先方式。第一志愿專業落選,再根據考生成績和意愿按參考志愿順序錄取。各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如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能錄取,對服從調劑者,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3.藝術類專業和體育類專業,在體檢、文化考試與專業考試成績合格的前提下,按專業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4.其它招生要求和錄取規則按各省招考辦公布的招生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5.我校預錄取的考生,經省招考辦審定后,學校按考生所填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考生憑通知書辦理相關入學手續。不按時到校報到注冊的新生作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以虛報、隱瞞、欺騙等違規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出,取消入學資格,若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