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我區各級教育、招生、監察、公安等部門始終認真、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加大招生政策宣傳,嚴格考生資格審查,嚴厲查處、打擊資格造假等行為,高考報名、資格審查等工作規范有序,高考移民得到有力遏制,廣大考生合法權益得到有力保障。
《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藏政辦發〔2006〕13號)和《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實施意見》(藏教廳〔2006〕31號),對考生報考條件和考生資格審查作出明確規定,歷年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還對考生報考條件、資格審查、報考資格公示作出了具體規定和要求。
一、考生報考條件
1.我區干部(含援藏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農牧民子女,只要戶籍在藏,都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2.曾在我區工作過的干部、職工離藏后,其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3.我區機關、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聘用任用的區內外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其子女戶籍按《西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公安廳關于改革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放寬入戶條件的規定的通知》(藏政辦發〔2001〕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件)遷入西藏,且戶籍在藏時間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戶,下同),具有西藏高中學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4.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招商引資政策及8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我區從事工商經營注冊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經營者,其子女戶籍按有關規定遷入西藏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學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5.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經批準設置的駐內地辦事機構、單位的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學院正式干部、職工子女,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6.我區干部、職工、城鎮居民、農牧民的非直系親屬按西藏自治區戶籍管理有關規定,符合有關入戶條件,將戶口遷入西藏,戶籍遷入時間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學校三年完整學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讀),可以報考區內高等學校或區外非重點高等學校。
二、考生資格審查
1.凡報名參加我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接受有關部門報考條件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本人戶籍、學籍、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藏工作經歷等情況。
2.我區普通高校招生報考條件資格審查工作實行部門分工管理、專人負責制度。考生戶籍、法定監護人戶籍審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門負責審查。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大學的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分別由格爾木辦事處人事科、西藏民族大學保衛處負責審查,學籍情況分別由格爾木辦事處教育科、西藏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審查。考生法定監護人在藏工作經歷由所在單位政工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審定。破產企業、兼并企業由行業主管單位的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審定。在部隊工作的干部、職工、由團級以上政治部門負責審定。
3.考生與法定監護人的關系以公安機關頒發的居民戶口薄為準,其中養子女以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為準,繼子女需提供繼父母的婚姻證明。考生戶籍隨父親(母親)一方的,報名時需提供母親(父親)一方在藏工作經歷證明。證明必須由父母雙方單位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出具。考生戶籍隨非直系親屬(含考生本人為戶主的),報名時需提供父母一方或雙方在藏工作經歷和考生戶籍變更情況證明,證明材料分別由父親(母親)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出具。
三、考生資格實行公示制度
考生報考條件,經資格審查符合我區報考條件的考生信息必須在考生所在的學校或報名點進行為期10天公示,經公示無問題的由各地市招生辦匯總報自治區招生辦。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參加高考。
四、嚴格考生報考條件資格審查管理
自治區各級教育、監察、公安等部門相互配合,認真執行自治區高考報考條件資格審查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報考資格審查工作,認真審核考生的報名資格。建立健全了考生報考資格審查責任追究和問責制度,杜絕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對偽造或涂改戶籍、學籍檔案和其他證明材料的報考學生取消報考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各界對高校招生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或檢舉,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
西藏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