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共4題,每題20分)
31 背景資料
某工程監理公司承擔施工階段監理任務,建設單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承包單位。在招標文件中對省內與省外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資格要求,并規定2008年10月30日為投標截止時間。甲、乙等多家承包單位參加投標,乙承包單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標保證金,11月3日由招標辦主持舉行了開標會。但本次招標由于招標人原因導致招標失敗。
建設單位重新招標后確定甲承包單位中標,并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開始后,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并與甲承包單位協商簽訂了書面協議,寫明了甲承包單位為保證施工質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設單位應支付的趕工費用。
施工過程中發生了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經調查技術鑒定,認為是甲承包單位為趕工拆模過早、混凝土強度不足造成的。該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導致直接經濟損失4.8萬元。
質量事故發生后,建設單位以甲承包單位的行為與投標書中的承諾不符,不具備履約能力,又不可能保證提前竣工為由,提出終止合同,甲承包單位認為事故是因建設單位要求趕工引起,不同意終止合同,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提請仲裁,仲裁機構裁定終止合同,甲承包單位決定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指出該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招標人招標失敗造成投標單位損失是否應給予補償?說明理由。
2.上述質量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調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做哪些工作?
3.上述質量事故的調查組應由誰組織?監理單位是否應參加調查組?說明理由。
4.上述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方案應由誰提出?技術處理方案核簽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完成哪些工作?該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應由誰提出?
參考解析:
1.(1)不妥之處:對省內與省外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資格要求。
理由:公開招標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的投標人。
不妥之處;投標截止時間與開標時間不同。
理由:《招標投標法》規定開標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不妥之處:招標辦主持開標會。
理由:開標會應由招標人或其代理久主持。
不妥之處:乙承包單位提交保證金晚于規定時間。
理由: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書的組成部分,應在投標截止日前提交。
(2)不予補償。理由:招標對招標人不具有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不能保證投標人中標。
2.簽發"工程暫停令",指令承包單位停止相關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要求承包單位防止事故擴大,保護現場。要求承包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報告。
3.(1)應由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理由:屬一般質量事故。
(2)監理單位應該參加。理由:該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單位為趕工拆模過早造成的。
4.(1)由原設計單位提出。
(2)簽發"工程復工令";監督技術處理方案的實施;組織檢查、驗收。
(3)該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應由甲承包單位提出。
5.(1)所簽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合同履行中,雙方所簽書面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2)法院不予受理。理由:仲裁與訴訟兩者只可選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