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 地基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應有1點,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應有1點。每一個獨立基礎下至少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一點。
2. 承載力檢測數量為總數的0.5%~1%,但不應少于3根。
3. 樁位的放樣允許偏差為:群樁20mm,單排樁10mm 4、 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檢驗
5、 樁身 質量應進行檢驗 10、重要工程應對電焊接樁的接頭數10%的探傷檢驗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 現澆結構模板安裝的的偏差:層高垂直高度不大于5m時允許偏差6mm大于5m 時允許偏差8mm
2.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時的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混凝土強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構件類型構件跨度(m)達到設計的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的百分率(%)
板≤2≥50
>2,≤8≥75
>8≥100
梁、拱、殼≤8≥75
>8≥100
懸臂構件-≥100
3. 對一、二級抗震等級,檢驗所得的強度實測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于1.25
2) 鋼筋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強度標準的比值不應大于1.3
4.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凝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5. 檢查數量:按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為一批;散裝不超過500t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于一次。
6. 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 下列規定:
1) 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伴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3) 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立方米,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層樓、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7. 現澆結構不應影響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設備基礎不應影響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8. 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記錄:(p276)
9. 砌體工程檢驗批驗收時,其主控項目應全部符合本規范的規定,一般項目應有80%及以上的抽檢處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或偏差值在允許偏差范圍內。
10. 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物質。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少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對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11. 對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鋼材,應進行復驗:
國外進口鋼材、鋼材混批、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設計具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建筑結構安全等級為一級大跨度鋼結構中主要受力構件所采用的鋼材;設計具有復驗要求的鋼材、對質量有疑義的鋼材。
12. 重要鋼結構采用焊接材料應進行抽樣復檢。
13. 對建筑結構安全等級為一級,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節點鋼網架結構,其連接高強度螺栓應進行表面硬度試驗。(★)抽查數量按規格抽查8只。
14. 碳素結構鋼應在焊縫冷卻到環境溫度、低合金結構鋼應在完成焊接24小時以后,進行焊縫探傷檢驗。
15. 設計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級焊縫應采用超聲波探傷進行 內部缺陷檢驗。(★)
16. 焊縫表面不得有裂紋、焊瘤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