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8月至1998年8月期間出生),其中碩士研究生或中級、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1976年8月以后出生);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擬報考崗位所需相關資格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涉及國家和省里有規定不得應聘到事業單位有關崗位的人員,不得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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