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管理概念:注冊建造師:1、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按規定注冊取得注冊職業證書和職業印章的專業技術人員2、未取得注冊職業證書的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項目負責人不一定需要建造師擔任)
注冊申請:注冊的受理,審批,核發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核發證書后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例題:張某受聘于上海閔行區某工程施工單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東新區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考試,2007年4月在江蘇南通某項目工作期間,獲悉其建造師考試合格,并已取得資格證書。張某所在工作單位工商注冊在上海奉賢。則張某只能通過其所在單位向上海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注冊。
1.初始注冊:申請條件:①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②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③達到繼續教育要求;④沒有明確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規定:①初始注冊申請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②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2.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4.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2.延續注冊:注冊有效期滿(3年)后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3.原注冊證書;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4.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變更注冊: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2.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3.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4.工作凋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注意只有變更注冊需要提交執業印章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規定申請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前提:須在同一單位內申請注冊。
不予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超過65周歲的;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單位破產的;2.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4.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5.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6.年齡超過65周歲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8.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情形(又稱:注銷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消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1.有本規定的印章失效情形發生的;2.依法被撤銷注冊的;3.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4.受到刑事處罰的;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管理
一、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作用
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是一個工程的戰略部署,是宏觀定性的,體現指導性和原則性的,是一個將建筑物的藍圖轉化為實物的指導組織各種活動的總文件,內容包含了施工全過程的部署、選定技術方案、進度計劃及相關資源計劃安排、各種組織保障措施,是對項目施工全過程的管理性文件。各類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二、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編制依據
施工合同,施工圖紙,主要規范、規程,主要圖集,主要標準,主要法規,地質勘察報告,企業的各項管理手冊、施工工藝標準、程序文件等。宜用表格形式表達。
三、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編制依據;工程概況;施工都署;施工準備;主要施工方法及技術措施;主要管理措施;經濟技術指標;施工總平面布置等。
四、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管理
1、編制、審批和交底
(1)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編制與審批: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編制,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經理部全體管理人員參加,企業主管部門審核,企業技術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審批。
(2)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經上級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審批后,應在工程開工前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對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及主要分包單位進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2、群體工程
群體工程應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并及時編制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過程檢查與驗收
(1)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在實施過程中應進行檢查。過程檢查可按照工程施工階段進行。通常劃分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三個階段。
(2)過程檢查由企業技術負責人或相關部門負責人主持,企業相關部門、項目經理部相關部門參加,檢查施工部署、施工方法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如對工期、質量、效益有較大影響的應及時調整,并提出修改意見。
4、修改與補充
單位工程施工過程中,當其施工條件、總體施工部署、重大設計變更或主要施工方法發生變化時,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對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報送原審核人審核,原審批人審批后形成《施工組織設計修改記錄表》,并進行相關交底。
5.發放與歸檔
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審批后加蓋受控章,由項目資料員報送及發放并登記記錄,報送監理方及建設方,發放企業主管部門、項目相關部門、主要分包單位。
工程竣工后,項目經理部按照國家、地方有關工程竣工資料編制的要求,將<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