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考范圍
市級以下機關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含參公登記)的主任科員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在編在崗人員;中央和自治區設在市級以下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派出機構等)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含參公登記)的主任科員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在編在崗人員。
市級機關符合條件的人員只可參加自治區級機關的遴選。
(二)資格條件
參加遴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勤奮敬業,工作能力強,業績突出;
2.參加自治區直屬機關職位遴選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參加市直屬機關職位遴選的,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3.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以下五種情況之一的工作經歷:(1)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工作的經歷;(2)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經歷;(3)在行政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工作的經歷;(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5)軍隊轉業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
參照《關于明確我區公務員考試錄用中基層工作經歷和服務基層項目起始時間的通知》(桂人社發〔2014〕8號)有關規定,2014年3月1日后通過借調(抽調、跟班學習)等方式到市以上黨政機關時間不計入基層工作年限。
4.近2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5.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1980年9月1日后出生),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專業技術崗位,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年齡可適當放寬到45周歲;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符合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8.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遴選:
1.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未滿服務年限的;
2.擔任領導職務未滿試用期的;
3.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4.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5. 遴選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回避關系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遴選所涉及的服務年限、擔任領導職務試用期、處分期限及其影響期限等有關資格條件的計算時間,以2016年9月1日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