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殘疾人事業,具有敬業和奉獻精神,作風正派,在殘疾人中有較高威信。
2、熟悉殘疾人工作業務知識,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和表達溝通能力,能夠獨立履行崗位職責。
3、具有本鄉鎮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肢體殘疾人,三、四級視力和聽力殘疾人,或智力、精神殘疾人直系親屬。
4、年齡在18周歲至55周歲,具有高中(含中專、中技)以上文化程度,能夠計算機操作。目前在聘在崗的鄉鎮和村(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報考,經縣殘聯考核評估,確實勝任專職委員崗位工作的,年齡可放寬到女性55周歲以下、男性60周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