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分標準
1、基礎分:10分。
2、軍齡分:每滿一年加1分。截止時間為轉業當年的3月31日。
3、職務分:正排職(技術14級)加10分,副連職(技術13級)加13分,正連職(技術12級)加16分,副營職(技術11級)加19分,正營職(技術10級)加22分,副團職(技術9級)加25分,正團職(技術8級)加28分。
4、任職分:任現職級每滿一年加1分。截止時間為轉業當年的3月31日。
5、立功受獎分:獲大軍區級以上榮譽稱號或戰時一等功加20分,獲平時一等功或戰時二等功、平時二等功或戰時三等功、平時三等功分別加15分、10分、5分。獲國家科技進步一、二等獎前三位人員分別加15分、10分。執行全國性搶險救災特殊任務時立功的,可參照戰時立功標準加分。立功受獎分數可累計計算,獲大軍區級以上榮譽稱號或戰時一等功、平時一等功或戰時二等功獎勵的按受獎次數累計加分,獲平時二等功或戰時三等功獎勵的每增加一次加二分,獲平時三等功獎勵的每增加一次加一分(最多加三次)。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獎項計分一次。
6、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或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時間分:每滿一年加0.5分。截止時間為轉業當年的3月31日。在同一時間段內,各項分數不重復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