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繼承權的取得、行使和繼承權的喪失
1、繼承權的取得:
①基于婚姻關系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②基于血緣關系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另外,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也是依據一定范圍的血緣關系。
③基于扶養關系而取得:繼承法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以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是由于扶養關系的存在而取得繼承權的情況。
2、繼承權的行使:
(1)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權按照以下順序依次行使: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繼承權的喪失:繼承權因被剝奪或者放棄而喪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③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