轄區各醫療衛生單位:
根據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2012]17號公告,2012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已經啟動,現將渝中區2012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及現場審核時間
1、考生網上報名時間:2012年3月20日—4月1日。
2、考生現場資格審核時間及地點
(1)2012年3月20日—4月1日(周六、周日休息),在重慶市渝中區衛生局進行考生現場資格審核(地址:渝中區和平路管家巷9號七樓,聯系電話:63765144。
(2)4月1日前未進行現場資格審核的考生,于4月5—6日在沙坪壩區進行考生現場資格審核。地址:沙坪壩區天星橋都市花園中路94號附1號,聯系電話:65326338。
二、資格審核應提交資料
1、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2、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試用期合格證明;
3、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干部、學員證或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4、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自考畢業的考生還需提供成績單(2002年10月31日以前);
5、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者,應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需提交《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及《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合格證書》;
7、個體醫療機構的考生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其他醫療機構的考生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并加蓋本機構鮮章;
8、考生報名照片應當為近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該照片同時用于《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制證,不得更換),照片電子版自行保存(醫師資格證書遺失重辦必須提交報名時的電子版照片,否則無法辦理)。
9、考生在審核現場應仔細核對、確認報名信息,簽字確認后的報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報名信息與審核后的事實不符,一經核實,將按照《衛生部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核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通知》(衛醫發[2008]32號)的有關規定處理;以上證件、證明的復印件、表格紙張一律采用標準A4紙,并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市、區級醫療衛生單位的考生由各單位人事處(科)統一審核、匯總后,將考生名冊及相關報名資料統一送渝中區衛生局或沙坪壩區衛校現場審核;
三、收費
此次考試實踐技能考試費、報名費與筆試費一次性收齊。若實踐技能考試未過,考生憑實踐技能準考證、身份證到沙坪壩區考點退回已交的筆試費用。收費標準見附件1。
重慶市渝中區衛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根據重慶市物價局,財政局 渝價(2003)253號文件規定
1、報名費:每人10元
2、臨床、公衛、中醫類實踐技能考試費每人130元
3、口腔類實踐技能考試費每人150元
4、醫師資格考試費每人120元
5、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每人100元
6、師承人員考核費每人80元
報考級別 | 報考類別 | 報名費 | 技能考試 | 綜合筆試 | 合計 |
執業醫師 | 臨床、公衛、中醫、中西醫結合、師承 | 10 | 130 | 120 | 260 |
口腔 | 10 | 150 | 120 | 280 | |
助理醫師 | 臨床、公衛、中醫、中西醫結合、師承、鄉鎮 | 10 | 130 | 100 | 240 |
口腔 | 10 | 150 | 100 | 260 | |
注:師承考試人員考核費每人80元 |
附件2: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
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現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一、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有關規定。
二、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其試用機構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認定。
三、試用期滿1年是指當次醫學綜合筆試上一年1月1日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在試用機構的累計試用時間滿1年。在多家機構試用的,應當出具各試用機構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考生報名后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考資格。
四、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五、執業助理醫師在當次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時執業時間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
六、實踐技能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七、報考人員應當按照本人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和與之相一致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的醫師資格。
p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資格的,報考類別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別一致。
八、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九、研究生可以本科學歷或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報考,科學學位研究生不得以研究生學歷報考。
經教育部批準舉辦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學專業等專業七年制及以上長學制醫學教育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以科學學位研究生學歷報考。
本科為臨床醫學專業,研究生為中醫學類或中西醫臨床醫學類專業的,可以本科學歷或研究生學歷報考。以研究生學歷報考時,應當按照規定報考中醫類別醫師資格。
十、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學專業的專業學位研究生,以及已取得符合規定條件本科學歷的七年制及以上長學制研究生,取得本科學歷后具有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經歷的,可以以本科學歷報考;在學期間不具備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經歷的,可以按照規定在畢業當年報考。
預防醫學專業研究生,具有符合規定條件本科學歷,取得本科學歷后具有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經歷的,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
十一、按照規定以研究生學歷在畢業當年報考的,應當在醫學綜合筆試前提交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十二、2001年9月1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畢業專業前、后加注非醫學專業方向的,不得以該學歷報考;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可以按照規定以該學歷的畢業專業報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學,畢業專業前、后加注專業方向的非中醫類別醫學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不得以該學歷報考(按照規定由教育部審批的除外)。
2002年10月31日以后、2009年以前入學的中醫、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畢業專業前、后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可以按照規定以該學歷的畢業專業報考;2009年以后入學的中醫、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畢業專業前、后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三、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學,經過教育部和衛生部共同評估,并經教育部批準的高等專科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可以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其中,2003年-2005年批準的學校及專業見《關于印發高等學校高職高專醫學教育有關信息的通知》;2006年及以后批準的學校及專業招收的醫學畢業生,應當提供教育部批準同意辦學招生文件,方可以該學歷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四、經教育部批準的西部地區23所學校(見《關于批準部分學校試辦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教育的通知》(教高廳〔2004〕15號)),2004年至2008年按規定招收的初中起點5年制的醫學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報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學的其他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學的初中起點“3+2”或“2+3”等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五、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以及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可以以該學歷按照規定報考。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其入學前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類別一致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其執業助理醫師執業時間同時應當滿足《執業醫師法》規定。
十六、專科升本科,所學醫學類專業保持相同或相近(同一類)的,可以以本科學歷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七、按照教育部2000年印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和《關于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的原則意見》規定,2001年9月1日后入學,未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人員,取得的醫學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十九、2010年9月1日后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應當持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中醫藥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同意該學校舉辦“農村醫學”專業的證明文件,其學歷方可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后限定到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
二十、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招收的中等職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自2013年起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執業醫師資格。
2001年9月1日前入學,以醫師為培養目標的“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持相關證明材料,可以按照規定報考醫師資格,取得資格后不限制執業地點。
二十一、中等職業學校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入學時戶籍和所在學校不在同一省(區、市)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教育部門出具的跨省招生計劃,其學歷方可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跨省招收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二十二、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但未經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設置的中等專業學校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以前入學的,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其學歷不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二十三、2007年以后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其報考醫師資格考試按照《教育部辦公廳p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職成廳〔2007〕2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p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藥辦人教發〔2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四、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二十五、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應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有關規定。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直接申請相應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民族醫)醫學專業專科及本科以上學歷的,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二十六、在軍隊(含武警,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名條件的現役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規定的考點報名,并參加相應考試。報名時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或身份證。使用身份證報名參加考試的,應當提供本人所在單位的相應證明。
二十七、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的有資格開展對社會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聘用或試用的非現役人員,持所在軍隊醫療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可以到駐地附近考點報考。非現役人員持未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的有資格開展對社會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二十八、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證明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二十九、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并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后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并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醫士業務工作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三十、無規定學歷的執業助理醫師,取得符合規定的醫學學歷(含按照規定取得的成人高等教育學歷)后,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執業醫師資格(中醫類別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除外)。
三十一、在醫療機構檢驗科試用的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參加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三十二、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的醫學專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報考臨床類別或中醫類別醫師資格。
三十三、臺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員報考的,按照有關文件執行。
三十四、取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公民及華僑、歸僑,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三十五、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持非《畢業證書》的人員,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三十六、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三十七、考生報名照片應當為近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該照片同時用于《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制證,不得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