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考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
2、全市市、市(區)、鄉(鎮、街道)在編在崗機關公務員,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專業為中文、哲學、新聞、法律及相近專業;
4、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選調:
1、涉嫌違紀違法正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3、按照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4、屬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規定范疇的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不適合選調的其他情形。
以上年限計算時間截止至2016年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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