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參加公開選調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二)具有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身份,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含試用期)。基層工作經歷和公務員工作經歷時間計算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開選調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五)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學位;
(六)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七)身體健康;
(八)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調: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