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的淵源和適用范圍
(一)民法淵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二)民法淵源的種類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規中的民事規范;
(3)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的民事規范;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2、習慣法
民事主體在長期生產、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習慣,在不與法律相抵觸的情況下,經國家認可后,具有民法淵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釋和類推適用
民法解釋,是對民事法律規范的確切含義、真實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所作的說明。
根據作出民法解釋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
根據作出民法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有權解釋(正式解釋)、無權解釋(學理解釋)。
類推適用:在沒有明確的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適用的情況下,有關法律適用機關根據民法的基本精神,選擇其他類似的規范來適用的活動。
(四)民法的適用范圍
1、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時間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發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頒布以后確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廢除時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廢止的情況:明令廢止、新法代替舊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對其生效之前的行為是否適用。一般民事法律沒有溯及力。
2、民法在空間的適用范圍
民法在哪些空間領域內發生效力。
(1)一般規定:
《民法通則》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例外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特點,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單行條例或者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者備案;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3、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
民法對人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民法通則》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與中國公民或法人發生民事糾紛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但其自愿向中國法院起訴的,我國人民法院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