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6年第6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學位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招收學位研究生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三條 學位研究生招生類型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授權或有關部門備案并許可招生的專業學位類型。
第四條 參加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考生須符合相應類別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報考條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為學位研究生招生的校級管理機構,制訂學校學位研究生的招生政策。研究生院負責學校學位研究生招生的管理、協調和監督等。
第六條 各招生單位要成立學位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小組,組長為本單位錄取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研究生院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要求,制定學位研究生招生錄取方案、劃定各專業招生類型錄取復試分數線;
(二)負責學位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的修訂、發布;
(三)組織學位研究生的招生宣傳;
(四)組織學位研究生招生的報名、考務、錄取等工作;
(五)負責公布學校各類學位研究生招生專業(領域)復試分數線,擬錄取考生的資格復查,將擬錄取名單上報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學位中心”);
(六)負責學位研究生各類錄取信息的公布、統計及錄取通知書的印制;
(七)接受學位研究生招生過程中考生的咨詢、申訴并處理招生相關問題。
第八條 各招生單位主要職責
(一)修訂本單位相關招生專業(領域)的招生簡章;
(二)做好本單位學位研究生的招生宣傳工作;
(三)負責對本單位各招生專業(領域)擬錄取考生進行資格審查;
(四)制定本單位學位研究生復試工作實施細則,組織本單位學位研究生復試及擬錄取考生名單上報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學位研究生錄取通知書的寄發及學生報到工作。
第三章 入學考試
第九條 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由初試和復試組成。
初試:考生須參加各類招生專業(領域)“學位研究生全國聯考”(以下簡稱“全國聯考”),初試科目和時間由教育部公布。
復試:由考生報考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完成,包括專業綜合能力考核、思想品德考查和面試。
第十條 各招生單位應做好學位研究生報考材料和復試檔案的整理工作,報考材料、筆試試卷和面試記錄由招生單位妥善保存5年。
第四章 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考生所在單位審查。報名時,考生須對照報考條件確認是否符合報考資格并如實客觀填寫本人相關信息,下載、打印《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資格審查表》,根據學位中心關于學位研究生的報考條件或中組部、教育部《關于嚴格規范領導干部參加社會化培訓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組發〔2014〕18號)文件要求,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填寫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認證學歷、學位信息。報考學位研究生的考生在報名時須到權威機構認證本人學歷、學位信息;
(三)招生單位審核。考生在復試時,以本科學士學位報考的考生須提交教育部學位認證機構出具的學士學位認證報告書或其它權威機構出具的學士學位認證報告;以本(專)科學歷報考的考生須提交教育部學歷認證機構出具的本(專)科學歷認證報告書或其它權威機構出具的本(專)科學歷認證報告。招生單位須對每一位擬錄取的考生學歷、學位等報考信息進行核實,招生單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負責人對學位研究生提交的個人材料真實性負責;
(四)研究生院復審。復試結束,各招生單位須提交擬錄取學位研究生的《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資格審查表》原件、學歷學位證書、身份證及學歷學位認證報告等復印件,研究生院對擬錄取的學位研究生報考信息進行再次審核。
第十二條 對于資格審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報考資格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考生,學校將不予錄取,后果由考生自負。
第五章 錄 取
第十三條 研究生院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和各招生專業(領域)的錄取限額,制定復試工作方案,并提請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各招生單位根據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復試工作方案,制定本單位復試工作實施細則并組織復試,提交擬錄取名單。
第十五條 研究生院負責對各招生單位的擬錄取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10天,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學位中心錄取平臺錄取。擬錄取考生須公示內容為:考生姓名、初試成績、復試成績,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準錄取。
第十六條 復試是學位研究生錄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參加復試環節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教育考試紀律,對違反招生管理規定的工作人員和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武漢理工大學非全日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辦法》(校研字〔20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