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處于失業狀態、2015屆和2016屆太倉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含高職)及以上學歷畢業生,熱愛基層工作,有較強敬業精神,品行端正,無違紀違法行為,符合崗位所要求的專業及相關技能要求,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由民政部門確定的低收入家庭高校畢業生;
2、由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畢業生;
3、由人社部門認定的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高校畢業生;
4、由工會部門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高校畢業生;
5、未實現初次就業且辦理失業登記手續6個月及以上的高校畢業生(截止日期為201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