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是指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亦即專利法所保護的對象。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明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因此,發明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改進發明。
2、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4、不授予專利權的規定
(1)不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成果: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對動物、植物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2)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