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著作權人與著作權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之間,就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人包括: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1、著作權人的人身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1)使用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
(2)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3)處分權
著作權人享有對其作品的處置權。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是處分權的基本標志。
3、著作權的取得
(1)著作權的原始取得
作者因創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權的,為著作權的原始取得。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2)著作權的繼受取得
著作權人依據合同、法律規定等原因取得著作權的,稱為著作權的繼受取得。繼受取得的原因主要有:
① 依據法律行為而取得著作權。例如: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因授權行為而取得;獲得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人,同時取得該作品的展示權。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② 依繼承而取得著作權。作為著作權人的自然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
③ 依法律規定而取得著作權。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由國家享有。
4、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4)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對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確定,適用于前面規定。
(6)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自發表之日起計算;
(7)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境外出版后,30天內在中國境內出版,視為在中國境內首先發表。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經授權改編、翻譯后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在中國境內發表。
(8)對作者死后首次與公眾見面遺作,其保護期限與作者其他作品保護期限相同,即作者終生加50年。超過這個期限,不論作品是否發表,均進入公有領域。
所有作品超過保護期限的,不再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為社會公共財富。
5、著作權的限制
(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2)法定許可使用
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并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及其他財產權利。
(3)強制許可使用
在特定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特殊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人,申請人享有該作品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