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校”戰略,延攬和培養拔尖人才,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大力促進學科和專業發展,持續提升我校的學術地位和核心競爭力,學校決定實施“南湖學者獎勵計劃”。
第二條 “南湖學者獎勵計劃”旨在引進和培養學科領軍人才,構建學科團隊,加強學科梯隊建設。
第三條 “南湖學者獎勵計劃”設立A、B兩個類別。學校授予入選者“南湖學者”稱號。
第四條 南湖學者聘期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首次聘期為三年,中期考核合格續聘兩年。
第二章 入選條件
第五條 “南湖學者獎勵計劃”申報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優良,學風嚴謹,身體健康,具有專業理想抱負、團結協作精神及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從事教學科研一線工作,理論基礎扎實,學術素養優良;
(二)原則上須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申報當年的1月1日, A類南湖學者申報人的年齡不超過55周歲, B類南湖學者申報人的年齡不超過50周歲,業績特別突出者年齡可適當放寬。
(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果;
(四)具有較大發展潛力,對本學科建設具有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具有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保持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的能力;
(五)聘期內,校外受聘者每年原則上須在我校工作9個月以上,校內受聘者全職在校工作。
第六條 “南湖學者獎勵計劃”申報人近五年的科研成果應符合下列業績條件中的任意兩項。如申報人業績成果中某一項特別突出,經專家評審,達到業績要求水平,可視為具備業績條件:
(一)A類南湖學者
1.承擔國家級重大項目1項以上(限前2名);
2.主持承擔國家級重點項目1項以上或國家級普通項目2項以上;
3.人文社科類在本學科領域國內外頂級期刊、理工類在本學科領域國際頂級期刊發表學術論文5篇以上;
4.獲國家級科研成果二等獎或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1項以上(限前5名);
5.作為第一獲獎人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一等獎或省部級教學成果特等獎2項以上。
(二)B類南湖學者
1.主持承擔國家級普通項目1項以上;
2.人文社科類在本學科領域國內外頂級期刊、理工類在本學科領域國際頂級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
3.作為第一獲獎人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一等獎或省部級教學成果特等獎1項以上;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5項以上。
第七條 河南省特聘教授聘期結束后,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可以直接申請B類南湖學者,入選條件不作具體要求。
第三章 選聘程序
第八條 南湖學者選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學校發布“南湖學者獎勵計劃”招聘公告,擬應聘人員提交應聘材料。
(二)人事處對候選人的材料進行審核,聘請國內外同行專家對其業務能力和業績水平進行評價。
(三)學校召開“南湖學者獎勵計劃”評審會,本著“擇優推薦、寧缺毋濫”的原則,根據候選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結合同行專家的評價意見,對各候選人進行評議投票。得票超過2/3者方可作為擬聘任人選。
(四)校長辦公會對擬聘任人選進行審議,確定“南湖學者獎勵計劃”最終人選。
(五)學校與南湖學者簽訂《信陽師范學院“南湖學者獎勵計劃”聘任協議》(以下簡稱“聘任協議”),明確聘期任務與待遇等。
(六)舉行聘任儀式,校長為南湖學者頒發聘書。
第四章 聘期任務
第九條 A類南湖學者在五年聘期內需完成以下任務:
(一)教學任務
每年至少承擔1門本學科研究生、本科生專業核心課程,教學效果優良。
(二)科研任務
1.論文
(1)理工類每年發表SCI三區以上或EI核心版論文3篇以上;
(2)人文社科類每年發表的論文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SSCI、A&HCI源期刊論文1篇以上;
②CSSCI源期刊核心版論文3篇以上;
③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2篇以上;
④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校文科學報文摘》轉載2000字以上不低于2篇。
聘期內,人文社科類在本學科領域國內外頂級期刊、理工類在本學科領域國際頂級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以上,論文被廣泛引用,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學術影響。
上述論文須以我校為第一產權單位。
2.項目
聘期內,作為第一主持人、以我校為第一主持單位,獲批國家級重大或重點項目1項以上,或國家級普通項目2項以上。
3.獎勵
聘期內獲批國家級科研成果二等獎或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1項以上(我校署名限前3名)。
完成上述三項任務中的兩項視為完成聘期科研任務。
(三)學科建設任務
全面負責本學科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學術團隊建設,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達到、保持國內領先水平,在省部級以上重點學科、省廳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學位授權點建設等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四)人才培養任務
加強本學科學術團隊建設,努力培養一批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在國內有較大影響的學術骨干。
(五)學術交流任務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在高水平學術會議上做主題報告,承辦高水平學術會議,提升本學科在國內外學術界的影響力。
(六)力爭成為中原學者、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院士候選人等高層次人才。
第十條 B類南湖學者在五年聘期內需完成以下任務:
(一)教學任務
每年至少承擔1門本學科研究生、本科生專業核心課程,教學效果優良。
(二)科研任務
1.論文
(1)理工類每年發表SCI三區以上或EI核心版論文2篇以上;
(2)人文社科類每年發表的論文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SSCI、A&HCI源期刊論文1篇以上;
②CSSCI源期刊核心版論文2篇以上;
③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1篇以上;
④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校文科學報文摘》轉載2000字以上不低于1篇。
聘期內,人文社科類在本學科領域國內外頂級期刊、理工類在本學科領域國際頂級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論文被廣泛引用,在國內外產生重要學術影響。
上述論文須以我校為第一產權單位。
2.項目
聘期內,作為第一主持人、以我校為第一主持單位,獲批國家級普通項目1項以上。
3.獎勵
聘期內獲批國家級科研成果二等獎或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1項以上(我校署名限前5名)。
完成上述三項任務中的兩項視為完成聘期科研任務。
(三)學科建設任務
積極參與本學科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學術團隊建設,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達到、保持國內先進水平,在省部級以上重點學科、省廳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學位授權點建設等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四)人才培養任務
加強本學科學術團隊建設,努力培養一批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在國內有一定影響的學術骨干。
(五)學術交流任務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在高水平學術會議上做主題報告,承辦高水平學術會議,提升本學科在國內、國際學術界的影響力。
(六)力爭成為中原學者、河南省高等學校特聘教授等高層次人才。
第十一條 聘期工作任務的詳細內容,根據學科不同情況,由學校和南湖學者本人具體協商確定,并在聘任協議中明確約定。
第五章 聘期待遇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為南湖學者配備專門的辦公室,保證實驗設備和實驗用房。
第十三條 學校為南湖學者提供科研啟動經費,標準為:
(一)A類南湖學者,實驗性理工科為100萬元,文科、非實驗性理科為30萬元;
(二)B類南湖學者,實驗性理工科為50萬元,文科、非實驗性理科為15萬元。
第十四條 聘期內,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等福利待遇外,A類南湖學者可享受稅后每年6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B類南湖學者可享受稅后每年2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南湖學者聘期內不再享受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
第十五條 對于全職來校工作的校外受聘者,學校提供100㎡以上的住房一套,安排配偶工作,幫助解決子女入學事宜。
第十六條 學校每年組織南湖學者在三甲醫院進行一次全面體檢,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十七條 建立校領導與南湖學者定期聯系制度,聽取南湖學者對學校事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南湖學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 “南湖學者獎勵計劃”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簡便、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正確的政策導向,充分尊重和保護南湖學者的首創精神,為他們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十九條 “南湖學者獎勵計劃”考核分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終期考核。考核內容為南湖學者聘任協議約定的聘期任務工作進展及完成情況。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由南湖學者所在教學單位負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南湖學者對照聘任協議,認真總結年度工作業績及任務進展情況,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及目標,填寫并向所在教學單位提交《信陽師范學院“南湖學者獎勵計劃”年度工作進展報告》。
(二)教學單位對南湖學者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及年度工作進展報告報人事處備案。學校將根據工作需要對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復核。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成立“南湖學者獎勵計劃”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南湖學者中期和終期考核工作。
中期考核、終期考核分別在三年期滿和五年期滿時,由學校和教學單位共同組織實施,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南湖學者對照聘任協議,認真總結三年或五年聘期履職情況及聘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填寫《信陽師范學院“南湖學者獎勵計劃”任期(三年)工作總結報告》或《信陽師范學院“南湖學者獎勵計劃”任期(五年)工作總結報告》。
(二)教學單位組織本單位教師根據聘任協議對南湖學者的聘期工作進行測評。參加測評的教師應不少于10人,且涵蓋各個層次。測評情況及結果報人事處備案。
(三)南湖學者向學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匯報聘期內履職情況及聘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按照聘任協議的約定,對其聘期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四)南湖學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聘期工作匯報、任期總結報告、答辯、教學單位教師測評結果,確定考核意見和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條 “南湖學者獎勵計劃”考核標準
(一)年度考核采取定性考核辦法,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完成了聘任協議約定的年度工作任務,且協議要求聘期內完成的各項工作任務進展順利的,考核結果為合格;聘任協議約定的年度工作任務未完成,或協議要求聘期內完成的各項工作任務基本無進展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二)中期考核和終期考核采取量化考核辦法。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聘期工作完成情況,確定南湖學者中期或終期考核分數。考核總分為100分,得分90分以上者為優秀,得分60—89分者為合格,得分6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南湖學者獎勵計劃”考核結果的使用
(一)考核結果是支付南湖學者獎勵、續聘、解聘以及獎懲的依據。
(二)南湖學者年度獎勵的80%隨月支付。年度考核合格者,支付剩余20%的獎勵。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學校將暫停支付南湖學者獎勵,中止其科研啟動經費的使用,教學單位要督促其提出整改意見。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者,經學校研究,解除聘任合同,終止其科研啟動經費的使用。
(三)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以續聘兩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學校不再續聘,終止其科研啟動經費的使用。
(四)終期考核結果優秀者,學校將給予適當獎勵。未完成聘期目標,終期考核結果不合格者,根據具體情況由學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決定追回部分已支付的獎勵和科研啟動經費。
第二十四條 南湖學者如中途辭聘或出國逾期未歸,按違約處理,視違約情況交納違約金,并追回科研啟動經費。
第二十五條 南湖學者聘期內不得擔任黨政領導職務。校內人員在聘前已擔任的,辭去領導職務后方可聘任。
第二十六條 南湖學者聘期內發表論文、出版著作、教材、上報成果等,均應注明“信陽師范學院‘南湖學者獎勵計劃’(Nanhu Scholars Program of XYNU)”字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同一級別的南湖學者,原則上只聘任一個五年聘期。B類南湖學者五年聘期屆滿,可申報A類南湖學者;A類南湖學者五年聘期屆滿,則不可申報B類南湖學者。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論文”均指期刊論文,理工類專業要求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人文社科類專業要求為獨著;涉及的“頂級期刊”以校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為準;涉及的“國家級普通項目”限“863”或“973”子課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項目;涉及的“省部級科研成果獎”,人文社科類限優秀社科成果獎,理工類限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黨政領導職務”指除研究機構負責人以外的所有副處級以上黨政職務。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陽師范學院特聘教授崗位制度實施辦法》(信院字[2014]1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