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6年統一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規定:各招考職位報名人數與擬錄用人數的比例應不低于5:1。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鄉鎮(不含城關鎮)職位,檢察院系統要求具有從事法律工作經歷的職位,報名人數與擬錄用人數的比例可放寬到3:1。其他地處偏遠、條件艱苦、貧困人口較多的鄉鎮職位,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報名人數與擬錄用人數的比例也可放寬到3:1。達不到上述規定比例的,相應核減擬錄用人數直至取消擬錄用職位。報考被取消職位的人員于2016年12月7日17:30前,到各地和省直有關單位重新選報其他職位。
按照以上規定,現將河南省2016年統一考試錄用公務員核減、取消的擬錄用職位予以公告,具體情況見附件。
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公務員局
2016年12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