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5年4月19日云南省財政廳廳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法規的行文編號是 云財會[2005]2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云南省會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司)、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武警、軍隊系統除外)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從業資格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一)地處昆明市所轄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的省級單位(含中央在滇單位,下同)的會計從業資格,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二)地處各州(市)所在地的省級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由各州(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三)地處各縣(市、區)的省級單位及州(市)級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四)州(市)財政部門負責州(市)級單位的從業資格管理。
(五)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縣級單位的從業資格管理。
(六)臨時聘用的人員,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款的規定由相應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七)自由擇業者,在本省有常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地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