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09]30號)文件精神,結合用人實際,現面向遜克縣為勞動就業局招募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12名,具體公告如下:
一、招募單位及崗位情況
遜克縣勞動就業局是勞動保障協理員的主體單位,負責落實勞動保障協理員的相關待遇,具體崗位包括:奇克鎮(原街道辦)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奇克鎮所屬社區(山湖社區、建國社區、金融社區、共建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遜河鎮遜河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遜河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車陸鄉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干岔子鄉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
二、招募計劃
招募計劃12名,其中奇克鎮(原街道辦)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2名、奇克鎮所屬社區(山湖社區1名、建國社區1名、金融社區1名、共建社區1名)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4名、遜河鎮遜河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1名、遜河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2名、車陸鄉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2名、干岔子鄉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1名。
三、招募原則及方式
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選人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錄取。
四、招募范圍
面向遜克縣招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專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
五、招募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品行端正,作風正派,無違法違紀記錄。
2、熱愛基層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能熟練操作計算機,綜合素質好,身心健康。
3、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等情形人員,不得參加招募。
(二)崗位條件
1、具有遜克縣轄區內戶籍(不包括農墾、森工系統戶籍人員)。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專科及以上學歷。
3、 年齡為35周歲以下(1982年3月17日以后出生)。
六、招募程序
(一)報名
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進行報名,報名時本人須攜帶身份證、畢業證、報到證、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寸近期同版藍底免冠照片3張,填寫《遜克縣勞動就業局招募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報名資格審查表》一式一份(詳見附件)。
報名時間:2017年3月17日至3月21日(不含雙休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報名地點:遜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五樓會議室
聯 系 人:王寶剛、李明、曲文竹
聯系電話:4454959、 15145670436、18714566336
(二)考試
對報名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報考條件的人選,通知考試,發放準考證。考試采取筆試的方式進行。考試時間、地點及有關事宜以《準考證》為準。
考試成績在遜克縣人民政府網站(www.xunke.gov.cn)公布,并在考點進行張貼。
考試試卷成績為100分,考試內容為公文寫作(占總成績的40%)、時事政治(占總成績的30%)、法律常識(占總成績的30%)。
(三)體檢
考試結束后,按招募名額1:1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選。如最后一名考試成績出現并列,按公文寫作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進入體檢人員。體檢標準參照《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執行。體檢不合格或缺檢者取消錄取資格,按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
(四)考核
由人社局、就業局、紀檢委組成考核組,對體檢合格者進行考核。考核將通過社區、學校進行了解和個別談話,并查閱檔案等方式進行,重點考核參加招募者在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學業成績、業務能力等方面的表現,同時復查報名資格。
(五)公示和錄取
通過考核確定擬錄取人選,經遜克縣為勞動就業局招募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在遜克縣人民政府網站(www.xunke.gov.cn)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勞動就業局培訓合格后,按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選崗,按有關規定辦理錄取手續。
七、相關待遇
錄取后,被錄取人員與勞動就業局簽訂勞動保障協理員聘用協議書,服務期限為二年,合同期滿后,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根據雙方自愿可以續簽合同。每人每月崗位補貼1385元,并為其繳納養老、失業、醫療、 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用按規定比例分別由勞動就業局和被招募人員承擔。
八、招募紀律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取消錄用資格。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招募資格的;
(二)被招募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紀情形的。
九、本方案由遜克縣勞動就業局招募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遜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