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福建招考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的時間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中央和省里相關政策規定,在本次招考中要求最低服務年限5年的,時間按以下辦法界定:
(1)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其中在錄用時的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
(2)在23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在鄉鎮一級的基層站所(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國土所、財政所、工商所、食藥監所、稅務所等)職位,設為面向本設區市招考的,在本系統鄉鎮基層站所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其中在錄用時的鄉鎮基層站所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
(3)其他職位要求最低服務年限5年的,縣級及以下機關招考職位是指在本縣范圍內最低服務年限5年,縣級以上機關招考職位是指在本招錄機關最低服務年限5年。
以上服務年限均含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