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黨政機關工作,哪些情形可以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答:在黨政機關工作的下列情形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省級機關在設區市以下的直屬或派出機構,以及設區市級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2)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或市級以上機關在上述地方的直屬或派駐機構(如分局、工作站等),以及在上述機關(單位)掛職經歷的;
(3)執紀執法部門在一線工作崗位的,如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某大隊、某中隊等等;
(4)各級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以及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工作的非在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