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增加分數或降低投檔分數線照顧:
(一)按《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見義勇為的應屆畢業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綜治委表彰的,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10分之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20分之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見義勇為考生的認定以政府頒發的證書為準。
(三)獲省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勞模青年,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20分之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下列獎項且同時符合保送生資格的應屆畢業生,如未被保送錄取,參加高考錄取時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競賽范圍以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辦法中公布的競賽項目為準)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2.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獲得者;
3.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五)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20分以內的考生,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六)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七)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10分之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八)山區、湖區、海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10分之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項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復計算。
各報名點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享受分數照顧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認真審驗各種證明材料。
二、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高校應優先錄取:
(一)退出部隊現役的;
(二)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三)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四)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