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礎工作。準確掌握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基本情況,按規定定期、不定期上門家訪和談心工作并做好記錄(每周不少于一次),了解戒毒(康復)人員思想、生活、交友情況,保持經常性的聯系溝通。
二、社區戒毒。落實動態管控措施,查找失控吸毒人員,及時納入社區戒毒,提升社會戒毒實效。按照社區戒毒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開展工作,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書,建立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個人檔案和戒毒工作臺帳。為其提供戒毒知識輔導、法律、就學、就業援助。
三、按照社區康復流程和工作要求開展工作。為其提供康復知識輔導、法律、就學、就業援助,努力提高社區康復實效,努力提高“戒斷率”、降低“復吸率”。
四、藥物治療。積極糾正吸毒人員心理、行為,動員吸毒人員參加藥物維持治療,提高藥物治療的覆蓋面;對臨時中斷的治療人員進行聯系,提醒督促其參加治療。
五、禁毒宣傳。開展禁毒宣傳,按要求落實上級部署的禁毒宣傳工作,有效提升群眾拒毒、防毒能力。
六、幫教監護。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吸毒人員家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實施監護管理。制定幫教尿檢、社區康復和社區戒毒工作計劃,督促履行戒毒(康復)協議,通知戒毒(康復)人員進行尿檢(社區戒毒檢測為三年至少22次尿檢,即:第一年每個月尿檢1次,第二年每兩個月尿檢1次,第三年每三個月尿檢1次。社區康復檢測為三年內至少12次尿檢,即:第一年每兩個月尿檢1次,第二年每三個月尿檢1次,第三年每六個月尿檢1次),落實日常監護工作并做好臺帳記錄。
七、服務矯治。為監護人員提供戒毒治療服務機構的信息,幫助修復其家庭關系,協助有關部門對社區戒毒人員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挽救吸毒人員回歸社會。
八、監督管理。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發出告誡書。發現戒毒人員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有吸毒行為的,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外出請假的戒毒康復人員,視情況給予批準。對需要變更戒毒地點的,在3日內向社區、街道報告。
九、評估認定。根據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專訪、幫教談話、檢測結果及現實表現情況,做好階段性和年終考核評估。
十、其他事項。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