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規則
(一)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分數相同的,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錄取;分數和專業志愿相同的,理工類專業按數學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文史類專業按語文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外語類專業按外語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二)對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接收后續志愿考生。
(三)無專業志愿分數級差的要求。
(四)“建筑學”、“城鄉規劃”兩個專業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美術基礎,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
(五)除“英語”專業高考外語限英語并要求有英語口試成績外(若所在省份無全省英語口語統考,則不要求有英語口試成績),其他招生專業高考外語語種不限。
(六)上海市、浙江省的錄取規則和招生計劃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七)應、往屆考生錄取時一視同仁。
(八)所有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九)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十)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成績認定及錄取原則:
1.考生生源地統一組織統考或聯考的專業,專業成績認可生源地統考或聯考成績,在專業和文化成績雙上線的情況下,按專業成績高低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成績較高者;
2.若考生生源地未統一組織統考或聯考的專業,專業成績認可其他本科院校在該省、市、自治區單獨組織考試的專業成績,專業成績合格后,按文化成績高低擇優錄取,若考生文化成績相同,優先錄取專業成績較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