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規則]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招生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一)司法行政警察專業錄取規則
政審、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合格,學院將根據生源計劃、考生志愿和性別比例要求,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錄取。對于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專業志愿的同時,將其調劑到相近專業或生源不足的專業;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二)普通專業錄取規則
成績達到所在?。ㄊ?、自治區)確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學院將根據招生計劃,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錄取。對于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專業志愿的同時,將其調劑到相近專業或生源不足的專業;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三)同分錄取規則
對總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類、理工類不同的單科成績排序作為錄取的依據。具體如下:
1、文史類依次為:語文、數學、文科綜合、外語。即總分相同,先看語文;若語文相同,則看數學;若數學相同,則看文科綜合;若再同分,則看外語。
2、理工類依次為: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外語。即總分相同,先看數學;若數學相同,則看語文;若語文相同,則看理科綜合;若再相同,則看外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