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負責安排并通知報考單位及應試者。
考試對象: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制定的實施細則規定者,均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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