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保證福州大學陽光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育部關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并結合福州大學陽光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福州大學陽光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三條福州大學陽光學院創辦于2001年,是福建省最早創辦的民辦獨立學院,并于2003年底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為實施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學獨立學院。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實施全日制本科教育,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文憑,并已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
第四條陽光學院位于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馬尾)臥龍山上,一百多年前,這里的馬尾船政學堂是中國現代教育的開端。學院環山而建,面對馬江,辦學環境幽靜,教學生活設施先進、齊全。
第五條陽光學院依托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福州大學的優質教育資源和具有雄厚實力陽光城集團的資金優勢,踐行“剛健篤實,輝光日新”的校訓,確立了“創百年名校”的戰略目標,圍繞“為社會培養身心健康的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辦學宗旨,堅持“夯實基礎、強化能力、多樣發展、重在素質”的人才培養方針,提出了“責任、真實、陽光”的人才培養核心價值,推行“規范化、人文化、精細化”的管理理念,培養具有優秀思想品格、良好人文修養、扎實理論基礎、熟練專業技能、強烈創業意識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陽光學院設立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陽光學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領導小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領導小組由院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招生監督由福州大學監察處和我院招生領導小組成員共同負責。
第七條陽光學院設立招生辦公室,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層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計劃
第八條陽光學院所有專業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的本科二批錄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條陽光學院每年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福建省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專業生源情況,科學編制招生計劃。2013年計劃面向福建、天津、山西、內蒙古、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廣東、廣西、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等16個省市招收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生2030人(學制四年)。招生專業為計算機類、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聯網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場營銷、電子商務、會計學、財務管理、行政管理、文化產業管理、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應用心理學、英語、日語、法學、廣告學、美術學、音樂學、舞蹈學等專業,具體計劃詳見各省市招生辦編印的招生計劃。
第五章照顧政策
第十條根據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凡報考陽光學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顧政策參照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對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則上執行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加分照顧政策。專業(類)錄取以考生的投檔分(高考分加照顧分)進行投檔。
第六章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陽光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學院在整個招生過程中堅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開性的統一。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十三條陽光學院根據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份,我院的調檔比例按照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比例執行。
第十四條院內第一輪投檔:學院根據生源預測情況,對第一志愿第一專業上線數超過計劃數的專業按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并設投檔最低控制分數線;對于上線數未達到計劃數的專業原則上按上線數投檔。
第十五條院內第二輪投檔:對第一輪投檔未滿的專業,根據考生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不設專業分數級差。
第十六條院內第三輪投檔:學院將對填報服從專業調劑的學生,按分數優先模式隨機投到計劃未完成專業。
第十七條對參考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將一視同仁,按專業志愿清、分數優先原則錄取,并將充分考慮高分考生的專業志愿。
第十八條如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如招生計劃仍未完成,則根據各省招辦的有關規定,實施降分政策或補報志愿,直至招生計劃完成。
第十九條對有學科特殊要求的專業,學院在錄取時將參考相關科目的成績,其最低成績由招生錄取領導小組在向各專業投檔前決定。
第二十條藝術類錄取辦法:音樂學、美術學、舞蹈學專業在考生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須達到考生所在省藝術類本科最低錄取控制線(我校設校考的省份,考生專業成績還要達到我校劃定的合格線),在各省招辦投檔基礎上,按專業考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所在省高招辦有規定藝術專業統一投檔和錄取原則,按所在省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陽光學院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二條陽光學院各專業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須進行身體健康復檢,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陽光學院各專業的收費標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