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新錄用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第三條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培養
第五條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養教育,采取多種方式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使其盡快勝任錄用職位工作。
第六條招錄機關應當按照職位要求明確新錄用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幫助其盡快熟悉業務,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七條招錄機關應當在試用期內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規定參加機關組織的培訓。
第三章考核
第八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己藨斣谠囉闷跐M后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內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應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條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第十一條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二)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四)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第十二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并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三)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