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普洱市法院系統考試錄用公務員進入面試人員名單及后續工作安排公告
根據《云南省201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云南省201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及后續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通過考生資格復審,現將進入面試人員名單及后續工作安排公布如下:
一、進入面試人員名單
通過2013年7月19日對經過筆試、網絡確認進入資格復審的52名考生資格復審。經復審51名考生合格進入面試,1人因與招錄崗位條件不符,資格復審不合格。現將已通過資格復審進入面試的51名考生名單公布如下:
趙文彬、陳默、楊淳淦、宋佳、羅銀云、梁希、李秋云、譚艷超、鄧朱明、稅正全、肖廷宏、劉潔、劉俊茹、楊太柳、肖恒雪、安罕、許云森、孫莉、旃婭玲、曹元莉、楊華敏、蔡文華、何旭、唐凡、張蕊、陳美夷、熊志平、趙煒昌、張金妹、解晨煜、武恒鑒、張宸、徐銘浩、衛啟剛、郭哲瑋、潘剛、彭靖杰、秦泓深、江虹佳、雷小珊、王瑞、張藝鐘、李富貴、李開雷、梅超、李琬玥、馬雪蓮、金圓媛、白雅婧、刀敏、彭丕振。
已通過資格復審的人員,如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面試,按“擾亂考試秩序”給予五年禁考公務員的處罰。
二、面試時間及地點
面試時間:2013年 7月24日(星期三)。
面試地點: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普洱市思茅區茶苑路6號)。
考生必須于2013年 7月24日上午7:30分前到達考場,進行面試抽簽,8:30分開始面試。
三、面試方式
(一)司法崗位采用情景模擬(模擬法庭控辯);
(二)非司法崗位采用結構化面試的方式。
四、成績計算、排名
(一)評分與計分
每輪面試結束后,由各面試考官按照每個測評要素獨立進行評分,評分后交計分員統分。
計分員將7位考官給每位考生的評分,按每個測評要素去掉一個最高分、去掉一個最低分,取平均值乘以權重,最后將所有測評要素得分相加,得出每位考生的面試得分。每個崗位面試結束后,由場外工作人員提供考生姓名和編號,計分員按序號核對考生姓名和面試得分,按規定計算出每個考生的面試成績。
(二)宣布面試成績及綜合成績
每輪面試結束,下一輪面試開始前,由主考官向上一輪考生宣布每位考生的面試成績和綜合成績。
全部考生的面試成績、綜合成績由面試組織單位進行公示。
(三)成績計算及排名
1.面試成績
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最低合格分數線為70分。若報考者的面試成績達不到最低合格分數線,無論筆試成績如何,均視其綜合成績不合格,不得進入后續的體檢和考察環節。
2.綜合成績
按照公告要求,綜合成績按百分制計算,具體合成辦法如下:
綜合成績=包含加分在內的筆試成績/3×50%+面試成績×50%
計算成績均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若出現綜合成績相等的情況,首先按面試成績排名,如果面試成績相等,則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排名。
五、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及錄用
報考司法警察崗位考生,在面試結束后須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按照《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文件執行。
7月26日進行體能測評。
體檢、考察及錄用嚴格按照公告及相關規定執行。
體能測評、體檢及考察工作由招考單位組織實施。出現體能測評、體檢或考察不合格情形時,只在初次出現不合格人員的階段進行一次性遞補。
六、公示和錄用
(一)公示
擬錄用人員將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工作單位或畢業院校、報考崗位代碼,同時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公示期內有反映且相關部門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為保護個人權益,反映問題時須實名反映。
(二)錄用
按照《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不能兼職的規定,擬錄用人員與原工作單位之間簽署的用工合同,必須自行與原單位解除。否則,取消錄用資格,并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進行處理。
錄用審批材料于2013年9月10日前報省法院招錄辦。
附:2013年普洱市法院系統錄用公務員面試考生紀律。
中共普洱市委組織部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2013年普洱市法院系統錄用公務員面試考生紀律
l、按組織面試單位通知的時間到指定地點進行候考。面試時攜帶確認書、身份證原件供考務工作人員查驗。
2、面試開始后10分鐘不到考場的,視為自動放棄面試資格。
3、應試人員進入面試考場只允許報本人抽簽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及本人父母姓名,否則已違紀處理。
4、參加面試的考生面試后不準談論面試試題內容,或向其他考生泄露考題內容,一經發現將取消面試成績.
5、面試考生進入面試考場后要服從面試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攜帶資料和不得使用通訊工具,如有違紀,取消面試資格。不得大聲喧嘩。
6、考生面試時必須使用普通話。
7、面試考生在面試成績宣布后立即離開面試考場,不得在面試場地逗留。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