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范圍
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條件,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認定對象包括:
(一)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在編在職教師。
(二)已取得教師資格擬再申請認定其他種類教師資格的人員。
(三)其他符合學歷條件的社會人員。
二、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應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中國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條件、學歷條件和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一)思想品德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學歷條件
1.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我省認可的幼兒師范學校包括以下四所:廣州市幼兒師范學校、江門市幼兒師范學校、湛江市幼兒師范學校及汕頭市幼兒師范學校。
2.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3.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5.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6.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同時應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證書。
(三)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1.身體條件: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按照《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粵教繼函〔2013〕1號),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2.普通話水平: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印發的《關于調整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普通話測試標準的通知》(粵教繼〔2004〕25號)要求,社會人員以及廣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區的在編在職教師要求達到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其他地區的在編在職教師認定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要求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
3.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學習要求: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應修學與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相對應層次的師范類《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兩門課程(以下簡稱“兩學”)并考試合格。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及雖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學歷但與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種類學歷要求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我市認定機構指定的師范教育類院校補修相應層次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并取得“兩學”證書。
(2)參加國家自學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書。
(3)取得《廣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培訓合格證書》,此證書要求加蓋“廣東省教師繼續教育中心”章才有效。
4.教育教學能力: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非全日制師范教育類畢業人員,及雖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學歷但與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種類學歷要求不一致的申請人,應參加測試,并達到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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