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大學研究生院
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法學專業綜合》(含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民法學總論、刑法學總論)考試大綱(包括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民法學總論、刑法學總論三部分)
一、試卷結構
(一)內容比例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民法學總論、刑法學總論各占50分。
(二)題型比例
名詞解釋占20%
簡答題占30%
論述題占30%
案例分析題占20%
二、其他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一、導論
考試內容:
環境的概念及分類、自然資源的概念及分類、環境與人類的關系、環境問題、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環境法、環境法學。
考試要求1、理解環境的概念及分類,從法律上明確界定環境,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類。
2、理解自然資源的概念及分類,明確自然資源的特點。
3、了解環境與人類的關系,人類是自然環境的組成部分,人類與環境在相互作用。
4、弄清環境問題及其分類,環境污染和資源的破壞和浪費,當代環境問題。
5、明確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內涵和外延。
6、理解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制定的背景和理由。
7、理解環境法和環境法學的特點和研究的對象。
二、環境法概論
考試內容
環境的法學內涵、環境法的概念與特征環境法的調整對象、環境法的目的、功能和作用、環境法的適用范圍、環境法的法律調整機制
考試要求
1、理解環境與自然資源的相關性、環境與自然資源的區別、環境與自然資源的區別在立法上的體現、環境的法學內涵。
2、理解環境法的概念和具有的幾個基本特征。
3、理解環境法的調整對象
4、理解環境法的目的、環境法的功能和作用的概念、環境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分類、環境法的規范功能和作用、環境法的社會功能和作用。正確認識環境法的功能、作用和環境法、環境法學地位的關系。
5、理解環境法的適用范圍可分為適地范圍、適人范圍、適事范圍與適時范圍。關于環境法適用范圍的爭議。
6、理解環境法的法律調整機制概述、環境法律調整機制的主體和環境法律調整機制中的權利、義務、環境法律調整機制的客體、環境法律調整機制的運行、環境法律調整機制的保障——環境法律責任。
三、環境法的歷史發展
考試內容
日本、美國和歐洲聯盟及其成員國環境法的歷史發展狀況。中國環境法的歷史發展概況。當代中國環境法發展的特點和趨勢。
考試要求
1、了解日本早期的環境危害與立法保護、日本明治維新(1886年)以后的環境立法、日本二戰后的環境立法。
2、了解美國早期的環境法發展概況、二戰以后美國環境法的發展概況、美國環境法的發展特點。
3、了解歐洲共同體環境法歷史發展。
4、了解我國古代的環境保護思想、我國古代環境保護法的發展概況。
5、了解中華民國時期(1911—1949年)環境法的發展概況。
6、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環境法發展概況。
7、理解當代中國環境法發展的特點和趨勢。
四、環境法的體系
考試內容
環境法體系的概念與結構、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的體系關系、環境法的地位、環境法與其他獨立部門法的協調。
考試要求
1、理解環境法體系的概念與結構。
2、理解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體系的獨立性、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體系的協同統一化。
3、理解獨立部門法的含義及劃分標準、研究環境法的獨立地位之意義、環境法獨立性之基礎。
4、理解傳統法律應對環境危機的缺陷與不足、溝通與協調的必要性、溝通與協調的物質中介、溝通與協調的法律基石、溝通與協調的目標。
五、國家對環境的管理與監督
考試內容
國家環境管理概述、國家環境管理體制、國家環境管理的形式、我國環境管理的監督。
考試要求
1、理解國家環境管理的概念、國家進行環境管理的理論基礎、國家加強和改善環境管理的原因、國家環境管理的特點。
2、理解國家環境管理體制的概念、世界各國代表性的環境管理體制、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及其特點。
3、理解抽象的國家環境管理、具體的國家環境管理。
4、理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四類。
六、中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考試內容
環境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的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原則;環境問題防治的預防性、綜合性、整體性與全過程原則;環境責任原則;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原則
考試要求
1、理解可持續發展思想的由來、環境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的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原則的概念、如何貫徹環境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的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原則。
2、理解環境問題防治的預防性、綜合性、整體性與全過程原則的概念與內容、環境問題防治的預防性、綜合性、整體性與全過程原則的貫徹。
3、理解環境責任原則的概念與內容、如何貫徹環境責任原則。
4、理解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原則的概念、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原則的理論基礎、如何貫徹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原則。
七、中國環境法的基本制度
考試內容
中國環境法的基本制度概述、環境產權制度、環境規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及許可證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中國環境法的其他基本制度。
考試要求
1、理解中國環境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中國環境法基本制度的特征、中國環境法基本制度的體系和分類。
2、理解環境產權制度概述、自然資源所有權、自然資源使用權。
3、理解環境規劃制度概述、環境規劃制度的主要內容、環境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原則、環境規劃的組織實施。
4、理解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發展及其概念、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主要內容。
5、理解“三同時”制度的概念、“三同時”制度的主要內容。
6、理解排污申報登記及許可證制度的概念、排污申報登記、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
7、理解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的主要內容。
8、理解落后工藝和設備限期淘汰制度、緊急情況或事故的應急措施制度。
八、環境保護的綜合法律調整
考試內容
環境保護的綜合法律調整概述、環境保護的綜合法律調整方法、城市環境的綜合法律調整、農村、農業環境的綜合法律調整、區域開發的綜合法律調整。
考試要求
1、理解環境保護綜合法律調整的概念和特征、環境保護綜合法律調整的基礎。
2、理解環境保護綜合法律調整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建立統一領導、各部門分工負責與相互配合的管理體制、建立區域環境狀況、自然資源調查制度、發展區域開發、環境綜合法律調整規劃制度、發展區域環境監測制度、深入貫徹區域項目開發的環境評估制度。
3、理解城市環境問題、我國城市環境綜合法律調整的指導思想和立法、關于城市環境綜合法律調整主要法律規定。
4、理解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現狀、我國農業、農村環境保護的立法、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的重要法律規定。
5、理解我國區域開發的現狀、中國區域開發法的概況、我國西部開發、環境綜合法律調整的法律規定。
九、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
考試內容
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概述、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
考試要求
1、理解環境污染概述、環境污染及其相關的概念、環境污染的防治、環境污染防治立法、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的體系。
2、理解大氣污染概述、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
3、理解水污染概述、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
4、理解海洋環境污染概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
5、理解環境噪聲污染概述、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
6、理解固體廢物污染概述、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
7、理解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法律調整概述、化學危險物品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農藥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核能及放射性物質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整。
十、自然資源及生態破壞防治的法律調整
考試內容
自然資源及生態破壞防治的法律調整概述、土地保護的法律調整、水資源及水生態保護的法律調整、水土保持的法律調整、森林保護的法律調整、草原保護的法律調整、漁業保護的法律調整、礦產保護的法律調整。
考試要求
1、理解自然資源與生態破壞、我國自然資源及生態破壞概況、自然資源與生態破壞防治法、我國自然資源與生態破壞防治法的體系。
2、理解土地概述、土地保護的法律調整。
3、理解水資源概述、水資源及水生態保護的法律調整。
4、理解水土流失的概念、現狀與危害、水土保持的法律調整
5、理解森林資源概述、森林保護的法律調整。
6、理解草原資源概述、草原保護的法律調整。
7、理解漁業資源概述、漁業保護的法律調整。
8、理解礦產資源概述、礦產保護的法律調整。
十一、特殊區域環境保護的法律調整
考試內容
特殊區域環境保護的法律調整概述、自然保護區保護的法律調整、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法律調整、森林公園保護的法律調整、自然遺跡與人文遺跡保護的法律調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調整。
考試要求
1、理解特殊區域環境概況、特殊區域環境保護立法、我國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的概念及其體系。
2、理解自然保護區概述、我國自然保護區的概況、我國自然保護區保護的法律調整。
3、理解風景名勝區概述、我國風景名勝區的概況、我國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法律調整。
4、理解國家公園概述、我國森林公園保護的法律調整。
5、理解自然遺跡及人文遺跡概述、我國自然遺跡及人文遺跡保護的法律調整。
6、了解我國城與都城發展簡史、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概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調整。
十二、環境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環境法律責任的概念、特征與分類、環境法律責任的理論根據、環境法律責任的實質、環境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環境民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環境刑事責任。
考試要求
1、理解環境法律責任的概念、環境法律責任的特征、環境法律責任的分類。
2、理解環境法律責任的法學根據、環境法律責任的哲學根據。
3、理解環境法權的缺損、環境法權的救濟。
4、理解環境公益救濟與環境私益救濟、環境實體性權利救濟與環境程序性權利救濟、環境公力救濟與環境私力救濟、環境公法救濟與環境私法救濟、環境實體法救濟與程序法救濟。
5、理解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環境民事責任的實現程序、環境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6、理解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環境行政責任的實現程序、環境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
7、理解環境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中國的環境刑事責任立法。
十三、國際環境法的基本理論
考試內容
國際環境法的概念、國際環境法的淵源、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重要國際組織、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重要國際條約、國際環境爭端及國際環境法律責任。
考試要求
1、理解國際環境法的定義、國際環境法的主體和調整對象。
2、理解國際法的淵源概述、國際環境法的淵源、確定國際環境法一般法律原則的補充資料、關于國際組織的決議及宣言是否屬于國際環境法淵源的問題、國際環境法的體系、國際環境法與國內環境法的關系。
3、理解環境與發展相協調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保護全球環境責任原則、尊重國家主權原則、不損害他國環境和各國管轄范圍以外環境原則、國際合作原則、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環境爭端原則。
4、理解聯合國與國際環境保護、非政府國際環境保護組織。
5、理解國際條約關于大氣環境保護、關于生物資源和文化自然遺產的保護、關于土地資源的保護、關于海洋環境的保護、關于危險廢物、化學品和核污染的防治、關于環境保護與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措施的協調。
6、理解國際環境爭端、國際環境法律責任。
民法學(總論)
一、民法概述
考試內容民法的概念民法與民法學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點民法的嚴格羅馬法的編纂及其影響19世紀民法典的出現及其類型20世紀有代表性的民法典我國的民事立法民法的體系民法學的體系民法淵源制定法習慣判例法理民法的使用范圍民法對人的使用范圍民法在空間上的使用范圍民法的溯及力問題
考試要求1.掌握民法的概念;了解民法與民法學的關系。2.掌握民法調整的對象: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3.理解民法的沿革;了解20世紀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了解我國的民事立法。4.理解現行民法的體系;理解民法學的體系。
5.掌握民法的淵源:制定法、習慣、判例和法理。
6.掌握民法的使用范圍:民法對人的使用范圍和民法在空間上的使用范圍以及關于民法的溯及力問題。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考試內容
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學理民法基本原則法定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平等原則的具體含義民事主體資格平等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自愿原則的含義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體現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的聯系和區別公序良俗原則的含義我國從學理上概括的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禁止權力濫用原則學理上構成權利濫用的條件學理上判斷濫用權力的主客觀考察
考試要求
1.了解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理解學理民法基本原則、法定民法基本原則以及法定民法基本原則及其與學理民法基本原則的關系。
2.掌握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指導功能、約束功能、補充功能。
3.掌握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平等原則,包括平等原則的具體含義:民事主體資格平等、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4.掌握民法基本原則中的自愿原則。包括掌握自愿原則的含義內容。
5.掌握民法基本原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掌握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體現。掌握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的聯系和區別。
6.掌握民法基本原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掌握公序良俗原則的含義,我國從學理上概括的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
7.掌握民法基本原則中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掌握從學理上概括的權利濫用具備的三個條件:當事人有權利存在、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有濫用權力的違法性。掌握學理上判斷濫用權力的主客觀考察
三、民事法律關系
考試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的意義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的構成及其意義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含義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民事權利的概念、分類、行使和保護民事行為民事義務的概念、分類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責任與其他責任的區別民事責任的分類。
考試要求
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了解民事法律關系理論的意義。
2.了解民事法律關的要素構成及其意義。掌握民事法律關系構成要素中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3.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含義。理解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掌握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和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4.掌握民事權利的概念、分類、行使和保護。掌握民事義務的概念和分類。掌握民事責任的概念與特征、民事責任與其他責任的區別及民事責任的分類。
四、民事權利主體自然人
考試內容
自然人與公民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監護的概念與設立監護的目的監護人的設立監護人的職責監護的終止自然人住所的概念自然人住所的種類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義
考試要求
1.了解自然人與公民。掌握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掌握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2.掌握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掌握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了解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失蹤宣告的撤銷;掌握宣告失蹤的效力。了解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失蹤宣告的撤銷;掌握宣告死亡的效力。
4.理解監護的概念和設立監護的目的。了解監護人的設立;掌握監護人的職責;了解監護的終止。
5.理解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了解自然人住所的種類;掌握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義
五、民事權利主體法人
考試內容
法人的概念和本質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法人的分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區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法人機關的概念法人機關構成及法定代表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系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變更法人的終止法人的登記
考試要求
1.掌握法人的概念和本質、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掌握法人的分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掌握區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2.掌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3.理解法人機關的概念、法人機關構成及法定代表。掌握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系。
4.掌握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變更和法人的終止。了解法人的登記。
六、民事權利主體非法人組織
考試內容
非法人組織的概念非法人組織應具備的要件合伙的概念、特征合伙的法律地位個人合伙與法人合伙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財產與合伙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其他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獨資企業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籌建中的法人
考試要求
1.理解非法人組織的概念。了解非法人組織應具備的要件。
2.掌握合伙的概念、特征;理解合伙的法律地位;掌握個人合伙與法人合伙;掌握合伙事務的執行;掌握合伙財產與合伙債務承擔以及入伙、退伙與合伙的解散。
3.掌握個體工商戶;了解家庭承包經營戶。掌握個人經營企業。了解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掌握籌建中的法人。
七、民事權利客體的種類
考試內容
民事權利客體的概念民事權利客體的范圍物的概念與特征物的法律意義物的分類從物孳息貨幣有價證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價證券的分類有價證券的幾種主要類型票據債券股票提單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智力成果的幾種主要類型行為權利非物質利益
考試要求
1.掌握民事權利客體的概念和民事權利客體的范圍:物、行為、智力成果、有價證券、權利、非物質利益。
2.掌握物的概念與特征。了解物的法律意義。掌握物的分類;掌握從物、孳息。了解貨幣。
3.掌握有價證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理解有價證券的分類。掌握有價證券的幾種主要類型:票據、債券、股票、提單。
4.掌握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智力成果的幾種主要類型: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科學發現、商標。
5.了解其他民事權利客體:行為、權利、非物質利益。
八、民事法律行為
考試內容
民事行為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構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類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的解釋民事行為的成立民事行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概念、類型及追認相對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
考試要求
1.掌握民事行為、法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2.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構成要素。掌握意思表示的分類。理解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的解釋。
3.掌握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4.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
5.掌握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6.掌握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了解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
7.掌握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理解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
8.掌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概念、類型及追認。了解相對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
九、代理
考試內容
代理的概念代理與相關概念代理的特征代理的使用范圍與意義代理的分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民法上的代理訴訟上的代理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本代理與再代理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積極代理與消極代理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代理權的概念與性質代理權的發生代理權的授予代理權的行駛濫用代理權的禁止代理權的消滅無權代理的概念與特征狹義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考試要求
1.掌握代理的概念。了解代理與相關概念。掌握代理的特征及代理的使用范圍。了解代理的意義。
2.掌握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掌握民法上的代理與訴訟上的代理。理解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掌握本代理與再代理、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了解積極代理與消極代理。掌握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
3.掌握代理權的概念與性質。了解代理權的發生、代理權的授予、代理權的行駛、濫用代理權的禁止和代理權的消滅。
4.掌握無權代理的概念與特征。了解狹義的無權代理。掌握表見代理。
十、訴訟時效與期限
考試內容
時效制度的概念與作用時效的種類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的使用范圍訴訟時效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分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期限的概念和意義期限的確定和計算方法
考試要求
1.理解時效制度的概念與作用。理解時效的種類。
2.掌握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的效力。理解訴訟時效的使用范圍。掌握訴訟時效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分類以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3.理解期限的概念和意義。掌握期限的確定和計算方法。
刑法學(總論)
一、刑法概說
考試內容
(一)刑法的概念、性質和體系
刑法的概念與分類刑法的性質與機能刑法的體系與解釋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三)刑法的適用范圍
刑法的空間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的概念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刑法的時間效力(刑法的時間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
考試要求
了解:刑法的概念、機能、目的以及刑法的體系與結構
理解:刑法的性質及其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刑法的基本原
熟悉并能夠運用:解釋刑法的各種方法、刑法的適用范圍
二、犯罪概說
考試內容
(一)犯罪的概念
文理解釋(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論理解釋【違法性(法益侵害性)有責性(非難可能性)】
(二)犯罪的分類
理論分類(重罪與輕罪自然犯與法定犯隔隙犯與非隔隙犯)法定分類(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身份犯與非身份犯親告罪與非親告罪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
(三)犯罪論體系
犯罪論體系的概念犯罪論體系的特征
考試要求:
了解:犯罪的理論分類。
理解:刑法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以及犯罪的本質特征與法律特征之間的關系,犯罪論體系的概念與特征。
熟悉并能夠運用:犯罪的法定分類,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構成要件該當性
考試內容: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概述
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概念構成要件的機能構成要件的分類構成要件的要素
(二)主體
主體的概念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
(三)行為
行為的概念行為的性質作為與不作為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
(四)對象
對象的概念對象的意義
(五)結果
結果的概念結果的種類結果的意義
(六)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的概念因果關系的特點因果關系的認定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
考試要求:
了解: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概念、特征與分類。
理解:主體、行為、對性、結果與因果關系的概念與特征。
悉并能夠運用:特殊主體的認定,作為與不作為的構成特征,因果關系的認定。
四、違法性
考試內容:
(一)違法性概述
違法性的概念違法性的實質違法性的判斷違法阻卻是由
(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概念正當防衛的條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特殊正當防衛
(三)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概念緊急避險的條件(法益面臨現實危險危險正在發生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法益具有避險意識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法阻卻事由
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承諾自救行為
考試要求:
了解:違法性的概念、實質。
理解:違法阻卻事由的本質,,其他違法阻卻是由。
熟悉并能夠運用: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五、有責性
考試內容:
(一)有責性概述
有責性的概念有責性的特征有責性的要素
(二)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的概念責任能力的減弱與喪失刑事責任年齡
(三)故意責任
故意的概念故意的種類故意的認定事實認識錯誤
(四)過失責任
過失的概念過失的種類過失的認定
(五)目的與動機
目的動機
(六)責任阻卻事由
違法性認識錯誤缺乏期待可能性
考試要求:
了解:有責性的概念、特征。
理解:犯罪的目的與動機。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與過失,責任阻卻事由。
六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考試內容: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概述
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概念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與犯罪的完成形態的關系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與構成要件的關系
(二)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的概念與特征(主觀上為了犯罪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與特征(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類型(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未遂犯的刑事責任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考試要求:
了解: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概念及其與完成形態的關系。
理解: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各種犯罪形態的刑事責任。
熟悉并能夠運用:未完成形態的成立條件。
七、共同犯罪
考試內容: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與構成要件的關系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
(四)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主犯及其刑事責任(主犯的概念與種類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主犯的刑事責任)從犯及其刑事責任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教唆犯的概念與成立條件教唆犯的認定教唆犯的處罰)
(五)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共同犯罪與身份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
考試要求:
了解:刑法規定共同犯罪的意義。
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與構成要件的關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態,共犯人的分類,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熟悉并能夠運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規定與共同犯罪理論。
八、單位犯罪
考試內容:
(一)單位犯罪概述
單位犯罪的概念性質類型
(二)單位犯罪的定罪
單位犯罪的主體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有責性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
單位犯罪處罰根據處罰原則
考試要求:
了解:單位犯罪的概念、性質與類型。
理解: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
熟悉并能夠運用: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九、罪數
考試內容:
(一)罪數的區分
區分罪數的意義區分罪數的標準
(二)實質的一罪
繼續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
(三)法定的一罪
結合犯集合犯
(四)處斷的一罪
連續犯吸收犯牽連犯
考試要求:
了解:區分罪數的意義。
理解:罪數的區分標準與區分方法。
熟悉并能夠運用: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處斷的一罪的特征與處理原則,罪數理論。
十、刑罰概說
考試內容:
(一)刑罰的概念
刑罰及其特點(刑罰的屬性刑罰的社會政治內容刑罰的法律特征刑罰的目的性)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的關系
(二)刑罰的目的
刑罰目的的概念刑罰目的的內容
考試要求:
了解: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的關系。
理解:刑罰的概念與特點。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罰目的的具體內容,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關系。
十一、刑罰的體系
考試內容:
(一)刑罰的體系概述
刑罰體系的概念刑罰體系的特點
(二)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死刑的概念死刑的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三)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考試要求:
了解:刑罰體系的概念與特點。
理解:各種刑罰方法(刑種)的基本內容。
熟悉并能夠運用: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條件以及罰金刑的適用方法。
十二、刑罰的裁量
考試內容:
(一)量刑概述
量刑概念量刑原則(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二)量刑情節
量刑情節的概念量刑情節的分類(量刑情節的分類概述法定量刑情節酌定量刑情節量刑情節的適用)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對累犯的處罰)自首(一般自首特別自首自首與坦白的區別自首的法律后果)立功
(三)量刑制度
從重、從輕、減輕與免除處罰制度(從重與從輕處罰制度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數罪并罰制度(數罪并罰的概念數罪并罰的原則適用數罪并罰的不同情況)緩刑制度(緩刑的概念緩刑的適用條件緩刑的考驗期限與考察緩刑考驗期滿與緩刑的撤銷)
考試要求:
了解:量刑的意義,從重、從輕、減輕與免除處罰的基本含義以及量刑的酌定情節。
理解:量刑的概念、原則以及緩刑制度的具體內容。
熟悉并能夠運用:量刑的法定情節,累犯、自首與立功的成立條件,數罪并罰的方法。
十三、刑罰的執行
考試內容:
(一)節刑罰執行概述
刑罰執行的概念刑罰執行的原則
(二)減刑制度
減刑的概念減刑的條件(前提條件實質條件)減刑的限度與幅度減刑的程序與減刑后的刑期計算
(三)假釋制度
假釋的概念假釋的適用條件(前提條件執行刑期條件實質條件消極條件)假釋的考驗期限與假釋的撤銷
考試要求:
了解:刑罰執行的概念、原則以及減刑、假釋的意義。&,amp;,lt;,/o:p>
理解:減刑和假釋的概念與條件。
熟悉并能夠運用:減刑的限度與幅度、減刑的程序與減刑后的刑期計算方法,假釋的考驗期限與假釋的撤銷條件。
十四、刑罰的消滅
考試內容:
(一)刑罰的消滅概述
刑罰消滅的概念刑罰消滅的事由
(二)時效
時效概述追訴時效的期限追訴期限的計算(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連續或繼續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追訴時效的延長追訴時效的中斷)
(三)赦免
赦免的概念我國特赦制度的特點
考試要求:
了解:刑罰消滅的概念、赦免的概念與我國特赦制度的特點。
理解:時效的概念。
熟悉并能夠運用:追訴時效的期限與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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