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 | 報考級別 | 任職年限(截止2013-12) | 從事本專業 |
(現有資格取得時間≧) | 年限(≧) | ||
中專 | 士(藥、技) | 畢業當年報名、次年考 | 1年(2013年起) |
師(藥、護、技) | 任士滿5年(2008-12前) | 6年(2007-12前) | |
中級(醫、藥、護、技) | 任師滿7年(2006-12前) | 13年(2000-12前) | |
專科 | 士(藥、技) | 畢業當年報名、次年考 | 1年(2013年起) |
師(藥、護、技) | 任士滿2年(2011-12前) | 3年(2010-12前) | |
中級(醫、藥、護、技) | 任師滿6年(2007-12前) | 9年(2004-12前) | |
本科 | 師(藥、技) | 畢業當年報名、次年考 | 1年(2013年起) |
中級(醫、藥、護、技) | 任師滿4年(2009-12前) | 5年(2008-12前) | |
碩士 | 中級(醫、藥、護、技) | 畢業當年報名,次年參考 | 報考醫護專業須有醫、護執業資格 |
博士 | 可申報副高級資格,不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 ———— | 醫護專業須有醫、護執業資格 |
其他報名規定 | ⑴凡符合《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 ||
⑵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 |||
⑶按照《關于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計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計生)院、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專業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填寫報名信息時請備注) | |||
⑷因工作崗位變動,須提交單位出具的“從事現專業崗位工作滿2年”的證明。 | |||
⑸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301至365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并在報名時提交相應類別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要按照《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和《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169號)有關規定,嚴格審核考生報考專業與執業醫師類別及注冊專業是否一致。 | |||
⑹參加護理專業(師、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提供護士執業證書和護理專業初級資格證書。 | |||
⑺從2011年起,護理學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單列為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 |||
⑻醫士、醫師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參加全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獲得。 | |||
⑼從2011年起,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并發放護理初級(士)資格證書,在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 |||
⑽2012以來劃定省內合格分數標準,取得省內合格資格證書,繼續在相應省內線范圍內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下一級職務達到規定年限的,在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時,其資格與國家級合格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填寫報名信息時請備注) | |||
⑾碩士學歷直接申報中級資格條件:根據黔黨發〔2012〕31)精神,取的碩士學歷、學位,受聘到我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工作(含民營醫療機構),可直接申請參加相應專業中級資格的考試。 |
更多信息請查看醫學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