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批準,在去年試點基礎上,2013年繼續由浙江農林大學承擔定向培養基層農技人員工作,為杭州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金華市、衢州市、麗水市、臺州市、舟山市等9個地區的32縣(市、區)定向培養本科生135名,涉及農學、植物保護、動物醫學、園藝、食品質量與安全、農業資源與環境、農林經濟管理7個專業。有關招生事項簡介如下:
一、招生方式
定向培養基層農技人員工作實行招生與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并軌進行。按照“先填志愿,后簽協議”的原則,按考生戶籍以縣(市、區)為單位實施定向招生(招聘),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二批提前錄取。院校代碼為:0211(定向招生)。
二、招生對象
全省范圍內當年報考普通高校的學生,立志為基層農業事業服務,并與戶籍所在縣(市、區)農業部門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的學生。
三、招生(招聘)程序
(一)各縣(市、區)農業、人力社保部門應在高考成績公布前,按照公開招聘規定和招生計劃,發布定向培養招生(招聘)公告。
(二)符合條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填報志愿。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按各縣(市、區)招生計劃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單。招生院校將相應名單分發至各縣(市、區)農業局。
(三)各縣(市、區)農業部門根據院校提供的名單組織考生體檢。對體檢合格考生,按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根據招生計劃數確定定向培養考生,并在本縣(市、區)范圍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的,經征求當地人力社保部門意見后,按招生計劃的1:1比例與合格考生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議,并將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招生院校。
(四)招生院校在相應批次招生工作開始前,將各縣(市、區)報送的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按名單投檔,由招生院校按有關規定錄取。未列入各縣(市、區)合格考生名單或者簽訂協議前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最終錄取的定向培養生名單,由招生院校抄送當地農業、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在定向培養招生(招聘)公告中,明確具體的招生(招聘)程序、組織部門、定向就業協議簽訂等有關事宜。
四、學習費用
經學校正式錄取并已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的農學、植物保護、園藝、動物醫學等4個專業學員,在校期間的學費按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就讀省內本科院校農學類專業和高職(高專)農業種養技術專業的本省戶籍學生免交學費政策,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負擔。食品質量與安全、農業資源與環境、農林經濟管理等3個專業學員學費由學員自理,其中食品質量與安全、農林經濟管理4400元/人·學年,農業資源與環境4000元/人·學年。定向培養生可享受在校學生同等的獎、助、貸學金政策。
五、就業與待遇
定向培養生按期畢業后,應當回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工作。具體工作單位采取競爭擇優辦法,由農業部門商鄉鎮農技推廣機構主管部門、人力社保部門確定,由鄉鎮農技推廣機構與定向培養生簽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合同期限為5年。合同期滿,要嚴格實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續簽聘用合同。定向培養生在鄉鎮從事農技推廣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體按各地簽訂的協議執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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